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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世纪养母养子关系法院确认 生父生母争儿子遗产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08-23 09:51 浏览量:1584426908

作者:杨克元 |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 编辑:贾其晟 | 更新时间:2010-1-4        

   半个世纪前,姜老太领养了丈夫弟弟邱易的儿子邱刚。供其上学,送其参军,含辛茹苦培养成人。不料,2006年的一场车祸,夺去了邱刚的生命。养母、生母谁来继承邱刚的遗产,原本亲热的两家人闹上了法庭。上海的姜玲说,邱刚是自己的养子,按照法律规定,其应该继承全部遗产;安徽的邱易夫妻则认为,虽然姜玲夫妻在抚养邱刚的岁月里做了许多,但只不过是两家合一子的意思,故邱刚的遗产应该各继承50%……

        ●含辛茹苦育养子

        今年已经85岁高龄的姜玲诉称,在邱刚出世后不久,邱易夫妻即将其过继给姜玲和丈夫邱书,邱刚从小就由自己抚养成长,与邱刚形成养母养子关系。为了尽到家长的义务,将邱刚送幼儿园、小学念书。邱刚小学毕业后,又供其就读于复旦大学附中,与丈夫尽心尽力地培养邱刚。邱刚长大成人、参军复员转业后也一直与自己共同生活。在生活上、学习上、经济上都对邱刚以无微不至的关怀。200010月,丈夫去世。20066月,邱刚不幸因交通事故死亡。老年丧子丧夫,身心受到极大打击。而邱易夫妻将邱刚过继之后,未尽相关义务,反而在这种情况下要来继承邱刚的遗产,心中感到沉重和不安。姜玲认为,自己是被继承人邱刚的养母,应继承遗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继承邱刚全部遗产。

        ●辩称两房合一子

        而邱易夫妻则辩称,邱刚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从没有过继给姜玲夫妻。邱刚出生后,其奶奶非常喜欢这个孙子,一直将其带在身边。1961年,奶奶要将邱刚带至上海,由于当时将安徽马鞍山的户口迁到上海是件很困难的事,单凭奶奶和以及叔侄关系是无法迁入的,除非是父子关系,然而奶奶一定要带着邱刚生活,为此,邱易才决定将邱刚作为两房合一子的关系,将其户口迁至上海邱书处。之后,因考虑到邱刚的学习和发展实际情况,还是让邱刚回到上海读书,和姜玲夫妻一起居住,但每月仍向姜玲邮寄15元生活费。邱易夫妻认为,邱刚系自己亲生儿子,从未将其过继给姜玲,他们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故不同意诉讼请求。考虑到邱刚在上海生活时间较长,姜玲夫妻对邱刚也都很有感情,所以同意将遗产各半分割。

        ●证据定收养关系

        为了查明邱刚与姜玲的养母养子关系,法官核查了大量证据。主要有下面这些内容。196148,邱刚户口由马鞍山迁至上海市南京西路邱书处,与户主关系栏注明“子”。200010月,邱书死亡。2006616,邱刚因交通事故死亡,生前无配偶子女。

        在邱刚199910月填写的《干部履历表》载明,家庭主要成员情况表一栏中填写的内容父为邱书,母为姜玲。在本户人员情况表中记载,承租人或受配人姓名为邱书,家庭成员中邱书为户主,姜玲为妻子,邱刚为儿子。

        当地居委会也出具证明邱刚於59年底、60年初过继给其伯父母邱书姜玲夫妇为子,在经济上和教育上全部进行抚养。由于当年法律尚不健全,故未能办理领养证。但自从入户南京西路房屋后,其档案上事实上已将姜玲夫妻列为正式父母。至20066月死亡止,都未结婚成家,一直与母亲姜玲居住在一起。

        另外,在邱易妻子于1978113写给姜玲夫妇的信中倒数第二段写道:“谢敏……总之,我们两人是这样想,孩子给你们了,决不会做半吊子,望你们为国家培养好下一代……”。

        邱刚在2002217的一纸文章中多次提到“我母姜玲”,并作了相关保证。

        ●确认唯一继承人

        法院认为,虽然姜玲与邱刚之间并未办理收养的登记手续,但当时收养法尚未颁布,当时的法律、法规也未要求收养必须登记,且邱刚在出生后不久即将户口迁至姜玲夫妇处,从其履历表、派出所户籍摘录、本户人员情况表、居委证明记载显示,邱刚与姜玲夫妇间均是以父母儿子相称,日常居住生活也主要是在上海并由姜玲夫妇抚养照顾,况且在邱刚自书文章中,对姜玲也是以母亲相称,在邱易写给姜玲夫妇信函中也表达了将孩子给姜玲夫妇的意思表示。结合上述证据认定姜玲与邱刚间收养关系成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被继承人邱刚生前无配偶及婚生子女,而养父邱书又先于邱刚死亡,故第一顺序继承人仅为姜玲,邱刚的遗产应归姜玲继承所有。邱易夫妇辩称邱刚未曾由姜玲夫妇收养、且为两房合一子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根据双方在庭审中所确认一致的遗产,认定应归姜玲继承所有。

        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邱刚名下的房屋1套及基本公积金账户余额、补充公积金账户余额、储蓄、股票、保险可得利益和动迁款155万元和遗留现金1.5万元、港币2980元归姜玲继承所有的一审判决。(本文人物系化名)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编辑:贾其晟| 中国法制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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