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杨晓林-专业家事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继承纠纷>法定继承

半世纪养母养子关系法院确认 生父生母争儿子遗产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08-23 09:51 浏览量:1584426894

作者:杨克元 |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 编辑:贾其晟 | 更新时间:2010-1-4        

   半个世纪前,姜老太领养了丈夫弟弟邱易的儿子邱刚。供其上学,送其参军,含辛茹苦培养成人。不料,2006年的一场车祸,夺去了邱刚的生命。养母、生母谁来继承邱刚的遗产,原本亲热的两家人闹上了法庭。上海的姜玲说,邱刚是自己的养子,按照法律规定,其应该继承全部遗产;安徽的邱易夫妻则认为,虽然姜玲夫妻在抚养邱刚的岁月里做了许多,但只不过是两家合一子的意思,故邱刚的遗产应该各继承50%……

        ●含辛茹苦育养子

        今年已经85岁高龄的姜玲诉称,在邱刚出世后不久,邱易夫妻即将其过继给姜玲和丈夫邱书,邱刚从小就由自己抚养成长,与邱刚形成养母养子关系。为了尽到家长的义务,将邱刚送幼儿园、小学念书。邱刚小学毕业后,又供其就读于复旦大学附中,与丈夫尽心尽力地培养邱刚。邱刚长大成人、参军复员转业后也一直与自己共同生活。在生活上、学习上、经济上都对邱刚以无微不至的关怀。200010月,丈夫去世。20066月,邱刚不幸因交通事故死亡。老年丧子丧夫,身心受到极大打击。而邱易夫妻将邱刚过继之后,未尽相关义务,反而在这种情况下要来继承邱刚的遗产,心中感到沉重和不安。姜玲认为,自己是被继承人邱刚的养母,应继承遗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继承邱刚全部遗产。

        ●辩称两房合一子

        而邱易夫妻则辩称,邱刚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从没有过继给姜玲夫妻。邱刚出生后,其奶奶非常喜欢这个孙子,一直将其带在身边。1961年,奶奶要将邱刚带至上海,由于当时将安徽马鞍山的户口迁到上海是件很困难的事,单凭奶奶和以及叔侄关系是无法迁入的,除非是父子关系,然而奶奶一定要带着邱刚生活,为此,邱易才决定将邱刚作为两房合一子的关系,将其户口迁至上海邱书处。之后,因考虑到邱刚的学习和发展实际情况,还是让邱刚回到上海读书,和姜玲夫妻一起居住,但每月仍向姜玲邮寄15元生活费。邱易夫妻认为,邱刚系自己亲生儿子,从未将其过继给姜玲,他们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故不同意诉讼请求。考虑到邱刚在上海生活时间较长,姜玲夫妻对邱刚也都很有感情,所以同意将遗产各半分割。

        ●证据定收养关系

        为了查明邱刚与姜玲的养母养子关系,法官核查了大量证据。主要有下面这些内容。196148,邱刚户口由马鞍山迁至上海市南京西路邱书处,与户主关系栏注明“子”。200010月,邱书死亡。2006616,邱刚因交通事故死亡,生前无配偶子女。

        在邱刚199910月填写的《干部履历表》载明,家庭主要成员情况表一栏中填写的内容父为邱书,母为姜玲。在本户人员情况表中记载,承租人或受配人姓名为邱书,家庭成员中邱书为户主,姜玲为妻子,邱刚为儿子。

        当地居委会也出具证明邱刚於59年底、60年初过继给其伯父母邱书姜玲夫妇为子,在经济上和教育上全部进行抚养。由于当年法律尚不健全,故未能办理领养证。但自从入户南京西路房屋后,其档案上事实上已将姜玲夫妻列为正式父母。至20066月死亡止,都未结婚成家,一直与母亲姜玲居住在一起。

        另外,在邱易妻子于1978113写给姜玲夫妇的信中倒数第二段写道:“谢敏……总之,我们两人是这样想,孩子给你们了,决不会做半吊子,望你们为国家培养好下一代……”。

        邱刚在2002217的一纸文章中多次提到“我母姜玲”,并作了相关保证。

        ●确认唯一继承人

        法院认为,虽然姜玲与邱刚之间并未办理收养的登记手续,但当时收养法尚未颁布,当时的法律、法规也未要求收养必须登记,且邱刚在出生后不久即将户口迁至姜玲夫妇处,从其履历表、派出所户籍摘录、本户人员情况表、居委证明记载显示,邱刚与姜玲夫妇间均是以父母儿子相称,日常居住生活也主要是在上海并由姜玲夫妇抚养照顾,况且在邱刚自书文章中,对姜玲也是以母亲相称,在邱易写给姜玲夫妇信函中也表达了将孩子给姜玲夫妇的意思表示。结合上述证据认定姜玲与邱刚间收养关系成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被继承人邱刚生前无配偶及婚生子女,而养父邱书又先于邱刚死亡,故第一顺序继承人仅为姜玲,邱刚的遗产应归姜玲继承所有。邱易夫妇辩称邱刚未曾由姜玲夫妇收养、且为两房合一子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根据双方在庭审中所确认一致的遗产,认定应归姜玲继承所有。

        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邱刚名下的房屋1套及基本公积金账户余额、补充公积金账户余额、储蓄、股票、保险可得利益和动迁款155万元和遗留现金1.5万元、港币2980元归姜玲继承所有的一审判决。(本文人物系化名)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编辑:贾其晟| 中国法制新闻网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