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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大兴李磊灭门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认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李磊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李磊在此案开庭时求速死的心态,很可能不上诉。那么在李磊被执行死刑后,媒体估算的李磊家千万的巨额财产还有人能继承吗,如果有,又该怎样分配呢?
根据媒体报道,李家的财产情况大致为
李磊父亲(以下简称李父,被害人之一)名下财产(应为李磊父母夫妻共同财产,以下简称“李父母共同”):大兴黄村镇清澄名苑房产一套
李磊名下财产(应为李磊和其妻被害人王美玲的夫妻共同财产,以下简称“磊共同”):回迁房三套,另有积蓄100万-200万。
王美玲(李磊之妻,被害人之一):朗逸轿车一部,也应为李磊和王美玲的共同财产。
李灿(李磊之妹,被害人之一)名下财产(以下简称“灿财产”):回迁房一套。
李磊杀人的先后顺序为妻子、妹妹、父亲、母亲、大儿子、小儿子。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的顺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杀害被继承人的李磊丧失了继承权。
这样,根据六被害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各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变化为:
妻子王美玲死亡后的法定继承人为:王美玲之父母(即李磊的岳父母,以下简称王父、王母),大儿子、小儿子。
李灿死亡后的法定继承人为:李父、李母
李父死亡后的法定继承人为:李母、李磊的奶奶(以下简称李奶奶)。
李母死亡后的法定继承人为:李磊的姥姥
大儿子死亡后的法定继承人为:王父、王母、小儿子。(因为这时位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已经全部死亡,只能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大儿子的弟弟小儿子、外祖父母王父王母来继承。)
小儿子死亡后的法定继承人只有:王父、王母。
如李磊被执行死刑后,其法定继承人只有:李奶奶、李磊的姥姥(第二顺序继承人)。
据此,根据继承法,李家的财产发生法定继承的情况大概为:
妻子王美玲死亡后,首先应从其与李磊的共同财产中分割出一半,作为王美玲个人的遗产在王美玲的法定继承人王父、王母、大儿子、小儿子均分:
①王父:1/4*1/2的“磊共同”=1/8的“磊共同”。王母、大儿子、小儿子也各得1/8的“磊共同”。
李灿死亡后,其名下的那套房产在法定继承人李父、李母之间均分,即:②李父、李母各得1/2的“灿财产”。
经过①②,李父的财产应为:1/2的“李父母共同”+ 1/2的“灿财产”。
李父死亡后,其财产应在其法定继承人李母、李奶奶之间均分,即李母、李奶奶各得:③1/2(1/2的“李父母共同”+ 1/2的“灿财产”)。
这时,李母所有的财产变为:原本属于李母的一半夫妻共同财产1/2的“李父母共同”+ ③=3/4(“李父母共同”+“灿财产”)
李母死亡后,其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李磊的姥姥继承,即④3/4(“李父母共同”+“灿财产”)归李磊的姥姥所有。
因为王美玲死后,大儿子继承了1/8的“磊共同”,因此,这1/8的“磊共同”应在大儿子死亡后在大儿子的法定继承人王父、王母、小儿子之间均分,即王父、王母、小儿子各得1/3的(1/8的“磊共同”)=1/24的“磊共同”⑤。
小儿子此时的财产为①+⑤=1/6的“磊共同”⑥。
小儿子死亡后,⑥应由小儿子的法定继承人王父、王母继承各分得一半,即王父、王母各得1/12的“磊共同”⑦。
李磊如被执行死刑后,其名下的1/2的“磊共同”则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李磊的奶奶、李磊的姥姥各分得一半,即各得1/4的“磊共同”⑧。
综上,根据演算所得
王父(李磊岳父)能分得财产为:①+⑤+⑦=1/4的“磊共同”,王母所得的计算方式也和王父相同。这样李磊的岳父母两人所分得的遗产占到了李磊和王美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
李磊的姥姥应分得遗产为:④+⑧=3/4(“李父母共同”+“灿财产”)+1/4的“磊共同”,也就是李磊的姥姥可以拿走李磊父母名下财产的和李磊妹妹名下财产总和的3/4,以及李磊夫妻共同财产的1/4。
李磊奶奶应分得的遗产为:③+⑧=1/4(“李父母共同”+“灿财产”)+1/4的“磊共同”。
遗产的推衍虽然有些麻烦,但不难算,最难算的恐怕还是人心。这样的灭门惨案竟出自于至亲之手,恐怕被害人没有一个人能想到能料到……不想去讨论这背后的社会意义,因为这对逝者来说已毫无意义,我痛心幼小的生命未及展开即已消逝,痛心老人竟被含辛茹苦拉扯大的亲子反噬,痛心花样的年华竟断送在自己从不设防的哥哥手中!如果至亲尚且如此,那我们这一生还可以相信谁倚赖谁?虽然李磊只是一个极端个案,但对于我们这些专做婚姻家庭案件的家事律师亦有警示作用,婚姻家庭案件处理时亦应注意矛盾的疏导化解,以防止惨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