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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论坛”热议“新法”梳理思路

 发布时间:2011-08-23 09:01 浏览量:384

2011321 来源:浙江法制报 记者:郑夏怡 闫伟红

319,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 201 1年年会暨“刑事实务

论坛”在台州召开。除了关注刑事非诉讼业务的开展、刑辩难的克服等问题

外,律师们还对 “减少死刑罪名”、“酒驾入罪”等当下的热点问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

根据新情况调整思路

“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是一个亮点。 从立法上减少死刑的罪名,有利于支持‘限制死刑’的司法实践,有力地促进了刑法观念的变革。”省律协常务理事叶明说,此次修正顺应了国际刑法潮流。

对此,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徐宗新也表示认同。“经济性犯罪不同于暴力犯罪,对社会的直接负面影响力要小一些,取消死刑是顺应人权的体现。这对刑辩律师的辩护思路调整有一定的影响。

此外,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也成为律师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叶明认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是我国司法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大众近年来大声呼吁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的问题。醉驾、飙车是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只要有醉酒驾车、飙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应用刑法进行处罚。加强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更好地起到警示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的作用。飙车、醉驾入刑定罪,不仅顺应了民意,也符合国际立法的潮流。

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201010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对刑辩律师而言绝对是个机遇。”绍兴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董坚表示,过去的量刑只是在定性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经过改革后,从原则上细化到定量上,一定程度上是立法明确化的表现,对律师辩护意见的影响非常直接。

叶明也认为,这项改革的顺利实施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同罪不同罚”的现象。这既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给了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充分就量刑进行辩论的机会,确保量刑公正;同时,也保障了公众对量刑的知情权,增加了审判的透明度。

此外,去年发布的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制度和程序进行了规范,其中一些重大改革也引起律师们的热议。

徐宗新表示,这项改革是正确贯彻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能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待规则进一步细化,值得所有刑辩律师认真钻研。

不过,不少律师也坦言,这两项改革的实际操作难度较大,从制度上是一次机遇,但在实践上也是一项挑战。

如何看待“律师头上的那把剑”

有律师提出,“李庄案”后,愿意代”理刑事案件的律师肯定会变少。

“《刑法》第 306 条就像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剑。”温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盛少林指出,目前在温州,不少律师对刑辩工作打了退堂鼓。

会上,省律协刑委会委员、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楼韬针对刑辩存在的风险和刑辩难的突破技巧的发言,让各委员们受益匪浅。

楼韬指出,办理刑事案件时,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过程都需谨慎,警惕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诬陷危险与泄露国家机密风险。杜绝违规、出格的可能,就需要律师们严格把握程序合法,以防犯罪嫌疑人翻供风险。“建议少于3年办案经验的律师在接触刑事案件时,不要独立办案,由有经验的律师从旁指导,以防万一。”

楼韬说,律师从接到案件之日起,就应该保证程序合法到位, 全面了解证人是否可以调查等各类信息,必要时可联系公安机关牵头交流,全程记录并且录音。

楼韬还说,由于刑辩律师的身份特殊,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处于与公诉机关和被害人对立的位置,经常会引起各种不解。 一些被害人家属或其他人会迁怒于律师,在开庭时或庭外会有一些过激举动, 律师要注意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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