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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房子属于姐姐 妹妹以实际居住为由拒迁 执行人性化 换房系住亲情纽带

 发布时间:2011-08-22 17:18 浏览量:416

2011316   B03:案件写真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丁孙莹

 

在执行时仍要保证被执行人 “有家可回”。

□法治报记者 丁孙莹

 

    “我的户籍在房子里,所以房子是我的”; “母亲协议里写明房子留给我了,所以你必须搬出去”; “但我是房子的实际居住人,我不能搬”……

 

    近年来,因为一套房子, “亲人”变 “敌人”的故事已经太多。日前,卢湾区法院执行法官又遇到了这样的难题。姐姐说房子是母亲留给自己的,要求妹妹、妹夫迁出房屋。但妹妹、妹夫坚持认为自己无处可居, “坚守”在母亲的老房子里不肯离去。

 

    虽然法院一纸判决认定房子属于姐姐,但如何执行才能不伤感情又添上几分和气呢?为此,卢湾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们想出了 “换房”一招,让姐姐为妹妹、妹夫付上5年的房租,帮助他们一起度过 “过渡期”。

 

一张“公告”反复催促被执行人

 

    “本院已于2010210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应当于2010222之前迁出卢湾区一所房屋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在被执行人庄垠所居住的屋子门上,卢湾区法院的执行法官一脸严肃地贴上“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公告”。已有好几次,执行法官们到被执行人家,却扑了个空,于是一次次贴上 “公告”,反复提醒被执行人尽早迁出房屋内。

 

    记者在 “公告”上看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庄垠于20101115之前迁出,逾期不迁,法院将强制执行。”

 

    至今,被执行人仍未迁出房屋,法院也曾于去年127日下午抵达现场进行了强制执行,并告知当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有关执行的情况,并请社区民警以及地区组织派员到现场协助执行。然而,执行始终没能成功,由于被执行人情绪激动,执行人员果断决定撤离现场。

 

    “我们会密切关注对象,也会尽力劝服,希望他能配合法院的工作。”在社区居委会内,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了解情况,并向法官作出解释,表示会尽力做好法院的辅助工作,帮助开导被执行人,促使法院开展执行工作。

 

一纸“协议”难断姐妹之间家务事

 

    被执行人庄垠究竟是什么原因不肯搬走呢?

 

    在庄垠的心中,现在他所居住的房屋就是她的 “家”,没有人可以让他走,也没有人有理由让他离开。

 

    事情要追溯到1997年,当时庄垠从外地回沪,户口便迁入了丈母娘曹敏的家中。而当时她的妻子,以及妻子的姐姐刘琼的户口均已经在母亲的房中。其实,房屋原来的主人是庄垠的丈母娘曹敏,如今曹敏已经去世,庄垠实际居住在房屋内

 

    10多年过去了,本来以为可以一直在这套老房子里安享晚年,但姐姐刘琼却将妹妹和妹夫共同告上法院,理由是母亲曾经留下一份 “协议书”,而这份协议书庄垠以及妻子刘丽手上也各有一份。

 

    原来, 19979月,曹敏与有关部门签订了 《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成为该套房屋的权利人。到了19988月,她与子女签订协议书,约定:曹敏随姐姐刘丽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一切费用都由刘丽承担,如果曹敏与刘丽共同生活度过余生,那么该套房屋产权就归刘丽所有。刘琼、庄垠现已经回沪,待退休以后可迁入该套房屋户口一人,刘琼在沪已购到房屋或有条件可迁入他处的,则将户口迁出,必须迁出户口的为迁入户口之日起3年左右。

 

    为此,姐姐刘丽认为,她是该套房屋的权利人,并且妹妹、妹夫在上海已经有住房,却自20024月份擅自占据了涉诉房屋。

 

    而妹夫庄垠则辩称,房屋并非刘丽所有,且自己的户籍就在房屋内并实际居住,但刘丽的户籍却不在涉诉房屋内,且在本市他处居住,因此不同意迁出。

 

一个“换房”方案欲牵住姐妹两头情

 

    房子是谁的,是看户籍,还是看实际居住?

 

    卢湾区法院法官审理后认为,曹敏及其子女于19988月签订的协议书为签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虽然刘琼、庄垠认为协议的内容已经被更改,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法院无法采信。

 

    法院认为,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刘丽有权利要求庄垠等人迁出涉诉的房屋,介于庄垠并没有其他实际居住的地方,法院可以考虑给予其一定的迁出期限。因此,卢湾区法院一审判决庄垠等人在判决生效30日内迁出涉诉房屋。此后,庄垠及其妻子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执行申请人坚决要求被执行人迁出房屋内,但被执行人又表示确实有实际困难,无法迁出,执行几度陷入困境。

 

    为了能够更好的缓解双方的矛盾,并考虑到刘丽、刘琼仍是姐妹关系,法官希望双方不能因为一套房子断了亲情,于是组织双方积极开展思想工作:一方面,法官希望刘丽能够放宽迁出的时间,并酌情为妹妹和妹夫考虑;另一方面,法官也劝说庄垠能够理解刘丽,并且根据判决早点为自己寻找方法,并表示法院一定会帮助庄垠度过难关。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刘丽表示愿意拿出钱款为庄垠租下一套房屋,并支付5年的租金,通过 “换房”牵住亲情。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专家点评

 

必须保证被执行人有家可回

 

    “正是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所以我们还是希望为他找回一个家。”

 

    承办此案的执行法官告诉记者,为了能够使案件顺利执行,法官想了很多方法,也征求了街道、派出所等相关方面的意见,并为被执行人寻找房源,希望能够让被执行人不会因为法院执行 “无家可归”,仍能 “有家可回”。

 

    不仅如此,考虑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系亲属,法官以此为突破口,在调解的过程中,尽量让双方都能考虑到亲情的因素,各退一步,多为对方着想。

 

    华东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专家武建胜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的做法属于“执行调解”,通过 “换房”让执行能够顺利执行。

 

    “法院提出方法,然后征求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武建胜教授认为,这是法院积极采取执行的一种方法。

 

    武建胜同时指出,不管此种执行的方法最终是否成功,但 “强制执行”的背后是保证被执行人能够有一个居住的地方,保障被执行人的最基本生存权, “绝不能因为要执行就让被执行人睡在马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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