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外遗产继承案件的办理
2011-05-08 10:29:14 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 陈欢律师
戴先生的父母早年移民美国,兄弟姐妹三人先后在美国出生,加入了美国国籍。父亲去世后,兄妹三人对父亲生前在上海留下的一套房产如何处理产生了矛盾,大儿子说,父亲生前说,希望上海的房产不要卖,一者他希望落叶归根,二者希望以后兄弟姐妹回国有个落脚的地方。二女儿对房产如何处理不发表意见。小儿子戴先生认为,他们兄妹三人都已经在美国成家立业,母亲也在美国生活,都不可能回国长期居住,上海房产价格高,将房产出售,继承人分钱是最切合实际的方式。
一、父亲的遗愿是否应该尊重
从法律上来说,遗愿和遗嘱是不同的。遗愿体现的是死者生前的愿望,能否实现取决于愿望本身是否有被实现的可能性,也取决于其他人是否自愿去帮助死者实现他愿望。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因此,从本案来说,如果戴先生的父亲没有留下遗嘱,仅仅是表达了这样一个愿望的话,若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其遗留在上海的房产将根据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中国的法律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二、房产是否可以出售
房产若需要出售,必须经过两个步骤,第一,通过遗产继承公证或者法院诉讼的方式确认房产权利人,即房产继承人;第二,在所有继承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欠缺这两个步骤中的任何一步,房产都无法顺利出售。
就目前戴先生一家所面临的情况来说,因继承人之间的观点不一致,因此,顺利出售房产将存在困难。若戴先生希望通过法律的方式得到其应该继承的房产价值。则需要通过如下步骤:第一,所有继承人办理继承房产的公证,确定每位继承人所继承的房产份额;第二,戴先生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要求就其在房屋中的份额进行析产,也就是说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得到其在房屋中的份额,通常法院的处理方式是,要求留有房产的一方支付其他人应得的房产折价款,作为不想留房希望得到折价款的戴先生来说,可通过这种方式得到钱款。如果继承人之间无法就继承一事共同办理公证,则戴先生可以至法院提起遗产继承及析产诉讼,通过这样的方式确认自己的继承权利并分割出自己的应得份额。
三、本案作为涉外遗产继承案件处理的难点和注意事项
作为一起涉外继承案件,法院送达是这个案件可能碰到的难点问题,因所有的继承人都在国外,因此,若部分继承人在国内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将需要通过涉外途径送达起诉状及相关的诉讼财产,所需花费的时间将较长;同时,若无法送达,法院还需要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这又将增加近一年左右的时间,因此案件审理的周期可能会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