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负担抚育费的协议能否变更
[案情]
原告凡凡今年十岁,其母易某与其父刘某于今年3月协议离婚,约定凡凡由易某负责抚养,一切费用由易某负担。今年8月,易某以凡凡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父亲支付抚育费。刘某答辩称,离婚时双方已对抚育费问题进行了约定,应按照协议履行。
[评析]
夫妻离婚时约定单方负担子女抚育费,离婚后又起诉要求另一方负担抚育费该如何处理?随着离婚率的增长,此类案例也日渐增多,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夫妻离婚时对单方负担子女抚育费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承担抚育费的一方通常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方面作出了一定让步,从诚实信用角度考虑,法院不应轻易否定协议的效力。另一种意见认为,子女向父母主张抚育费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父母抚养和教育子女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离婚时就抚育费的约定并不能对抗子女在必要时要求变更抚育费的请求,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应当支持变更抚育费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分析该问题:
“单方自负抚育费”协议是否有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持上述第二种意见的同志多认为“单方自负抚育费”协议是对父母法定义务的免除,应为无效约定。笔者认为,该款规定的抚养和教育义务,不能简单等同于抚育费的支付义务,还应当包括对子女的照顾、教育等义务,单方自负抚育费的约定并不是免除了夫妻一方的法定义务,只是对抚育费给付义务的一种约定,相当于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债务的免除,只要这种约定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没有损害子女的利益,我们对它的效力应该予以认可。
子女是否享有抚育费变更请求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既然“单方自负抚育费”协议是有效的,那么子女是否就此丧失了抚育费变更请求权呢?显然不能这样理解,因为夫妻双方就子女抚育费的约定是根据离婚时子女实际生活需求和双方的经济情况、财产分割情况所达成的,一旦情况发生变化,危及到了子女的利益,那么该协议的效力将被否定,子女可以就此提出变更抚育费请求。那么应该如何理解上述法条所述的“必要时”、“合理要求”呢?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可做如下理解。所谓“必要时”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子女的学习、医疗和其他支出发生明显上涨,或者自负抚育费一方出现了下岗、丧失劳动能力等客观变故,二是上述客观情况的改变已经不足以维持子女的正常生活需要。如果生活支出的上涨是因为正常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或是偶然事件所致且不具有持续性,则不在考虑之列。所谓“合理要求”,应该以保护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兼顾各方利益为原则作出综合认定。具体标准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给付。对于离婚时约定一方不承担或承担少量抚育费,之后子女提出变更请求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结合其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在保障子女最低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参照上述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