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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封口费获刑

 发布时间:2011-08-22 10:36 浏览量:542

发恐吓信短信要求被调查者付钱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个月

2011-05-09 法制晚报 记者/张彬 通讯员/刘妍

因查不到被调查猎物的通讯记录,42岁的***周富华便打起了敲诈猎物的算盘。记者今天获悉,周富华近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个月。

周富华是做个人信息调查的。20109月,一女士给了周富华一个身份证号和一个电话号码,要周富华帮她调查这名女子张红(化名)的通话记录等。

因始终未能得手,拿不到委托费,周富华就想从被调查的女子那点钱花。

2010119起,周富华开始以发短信、打电话等方式联系张红。周富华告诉张红有人在调查她的个人信息,并威胁对方,要告知委托人一些她不愿为人所知的秘密。

周富华还说,如果张红想知道是谁在查自己,就要付钱,如不合作,将会有麻烦,张红随后暗中报了警。

20101115上午,周富华在朝阳区长虹桥附近的麦当劳餐厅内收取张红的现金3900元时被当场抓获。

当时起获周富华带有***字样的5张名片和用于联系张红的一部诺基亚N97手机。

据张红称,119日起其陆续接到若干短信。由于对方发过张红的真实身份证号码,张红感到非常害怕。后张红同对方约定了在长虹桥附近的麦当劳见面。

法庭上,周富华对指控其给张红发送具有威胁内容的短信,通过电话联系对张红进行威胁并收取钱款等事实予以承认,但称自己收的钱系张红又雇其进行反向调查的费用,其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富华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害人受到周富华的言语和短信威胁后,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恐惧心理。被害人支付钱财以避免受威胁的行为发生同周富华的先前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周富华的辩解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鉴于周富华的犯罪行为系未遂,法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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