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女可以继承单身叔叔的遗产吗?
2011-03-29 10:16: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王扣宝、王扣顺系兄弟关系,在农村有祖上遗留的三间平房。王扣宝夫妇早年去世,只有一个女儿即王福英。2008年,王扣顺去世,一生未婚,无子女。王扣顺没有立遗嘱,也无赠与协议。祖遗房三间如何处理?王福英对叔叔王扣顺有没有继承权呢?
【评析】笔者认为,王福英对其叔叔王扣顺无继承权。理由如下:
1、王福英与王扣顺之间不构成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该先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5、代为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不符合上述六个条件之一,则不发生代位继承。可见,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长辈直系血亲的遗产份额,如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人的遗产。
本案中,王福英的父亲王扣宝与王扣顺之间存在继承关系,而不是王福英与王扣顺之间存在继承关系,故不能产生代位继承问题。
2、王福英与王扣顺之间不构成转继承。转继承是指由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适用转继承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转继承人的主体,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2、转继承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3、转继承是两个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一是由继承人直接继承,二是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4、转继承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上述四个条件缺少一个,都不会发生转继承。可见,转继承人可以继承其长辈直系血亲的遗产份额,或有其他继承关系人的遗产。
本案中,不存在王扣顺先死亡的事实,而是王福英的父亲王扣宝先死亡。因此,也不存在转继承。
本案中,王福英虽然是被继承人王扣顺唯一的亲人,但要想取得财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立有遗赠协议。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显然适当分得遗产的人,不属于继承人。同时,《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因此,王福英仅能继承其父亲王扣宝的一间半房子,王扣顺的一间半房子应归村委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