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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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早逝后儿子遗产分文未得

 发布时间:2011-08-05 14:09 浏览量:1584416966

——一场耐人寻味的遗嘱继承纠纷

2011330   B02B02-非常官司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富心振

父亲的遗嘱没有留下任何遗产给儿子。 

 

□富心振

    丈夫生前立据声明如有意外,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妻子,却没有给自己与前妻的儿子、母亲留下一点份额。当浦东新区法院在审理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时,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战,对于立遗嘱的目的、遗嘱的效力等发生较大争议。

    那么,法院又会对此案如何判决的呢?这其中又有什么耐人寻味的案情呢?

    英年早逝遗嘱继承留下纠纷

    孙晓波生于江西南昌,上大学时与同窗女友柯静文谈恋爱。大学毕业后,孙晓波与柯静文在同地工作, 1990年春节,他们迈入了婚姻的殿堂。一年后,爱情结晶——儿子出生了,取名孙柯。儿子的出生,给这个家庭曾带来了幸福和快乐。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幸福和快乐慢慢变得平静,平静中双方又为生活琐事发生了嗑嗑碰碰,由于双方性格的差异,发生矛盾都互不相谅,同时,婆媳矛盾更是到了水火不相容的地步,两人的感情逐渐谈化。

    因此,在儿子2岁多的时候,双方终于因感情彻底破裂而分道扬镳,儿子孙柯与母亲柯静文共同生活。

 

离婚后,由于柯静文的无理阻挠,孙晓波甚少能与儿子谋面,父子之间感情难以建立,感情始终是淡淡的;而婆婆由于未能见到孙子,始终气郁难平。

    不久,离婚后的孙晓波为了摆脱生活上的阴影,独自来到了上海,找到了一份跨国公司的工作,尽管工作很辛苦,在全国各地做产品技术维护,但忙碌的工作使他忘却了婚姻上的挫折。

    1995年,孙晓波在热心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比他小5岁的范萱萱,通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情投意合,感情很快升温。 19961218双方登记结婚,孙晓波开始了新的家庭生活。

    由于范萱萱知书达理,处事稳重,孙晓波的母亲也很快接纳了这位新媳妇,且双方在生活中相处得很融洽。新家庭的和睦,使孙晓波倍感温暖,对未来充满了憧景,为这个家庭付出了很多,夫妻感情日益俱增。

    2007730,孙晓波书写了本人声明一份,称 “本人孙晓波和范萱萱结婚十多年来相互恩爱,风雨同舟,经过我们二人共同努力,挣下了一份家业,为避免产生财产纠纷,特此声明,以此为据:万一我有意外,我们夫妻全部财产均归范萱萱所有,以保障她今后的生活,我的母亲和儿子均无权参与分配。这是我的真实意愿。”

    此后的20081月和200911月,孙晓波与范萱萱先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浦东新区的两套房屋,一套用于自己居住,另一套用于出租。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可能是孙晓波的工作太劳累,这位刚到中年的男子病倒了。期间,范萱萱为孙晓波到处求医问药,精心照顾,然而,在20091212,孙晓波终因病情发展,不幸去世。

    孙晓波的去世,给妻子范萱萱带来了无比的痛苦。而孙晓波身后遗产继承问题,范萱萱觉得是一个棘手的事,虽有孙晓波生前立了遗嘱,但孙晓波继承人现在有一个老母、一个前妻所生儿子,该遗嘱将他们排除在继承之外,他们会怎么想?

    范萱萱与孙晓波的老母、特别是前妻所生儿子进行了沟通协商,孙晓波的母亲念在范萱萱独自照顾患病儿子多年的情份上,同意遗产归儿媳所有;但孙晓波的前妻却不同意自己的儿子分文未得。

    面对上述情况,范萱萱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2010426,范萱萱作为原告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次过堂涉案房产双方争执

    2010618下午130分,随着法官手中的法槌敲响,原告范萱萱诉被告俞秀娟 (孙晓波母亲)、孙柯(孙晓波与前妻所生儿子)遗嘱继承纠纷案在浦东新区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孙柯的委托代理人分别就坐于原、被告席上,被告俞秀娟没有到庭应诉。

    在庄严的法庭上,首先由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状,陈述了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因夫妻感情至深,孙晓波于2007730立有自书遗嘱一份,表明其身后所有遗产均由原告继承。孙晓波因病不幸去世后,原告因与继承人孙柯进行沟通协商不成,因此起诉法院要求判令浦东新区某路15402室房屋产权的一半、浦东新区某路40101室房屋产权的一半由原告按照遗嘱继承。

    被告孙柯的代理人辩解,本案争议的房产是被继承人作出遗嘱声明后才产生的财产,不在遗嘱声明所指的财产范围内,应该适用于法定继承。对于成立和生效是不同的,写声明的时候是成立,死亡的时候生效。本案争议的房产没有包括在遗嘱范围内,因此不应算作是遗产,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法庭质证到遗嘱时,被告孙柯的代理人虽对真实性无异议,但突然发问: “原告是否和孙晓波同时写了一份声明”?

    原告迟疑一下后回答说: “不是同时写的,但是我确实也写过一份声明,内容大概是 ‘自己发生意外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我那个时候我的意思是我发生意外后,夫妻共同财产归孙晓波所有”。

    被告孙柯的代理人又接着问: “写这份声明是谁提出的”?

    原告又答: “是孙晓波提出的”。

    对于原告以上回答,对方听后显然不满,孙柯的代理人指出,原告和孙晓波是同时写声明的,是原告要求孙晓波这样写的,他们这样写是为了吞并对方的财产份额,因此,孙晓波写这个声明并不是孙晓波的真实意思。

    接着,法庭要求被告孙柯方进行举证,其向法庭提交了打电话给原告的录音书面文字记录材料,以此来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

    二次过堂遗嘱效力各持己见

    2010914下午3时,浦东新区法院对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孙柯虽对遗嘱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遗嘱的内容是不合法的。被告孙柯的代理人提出了一个新的主张,认为遗嘱还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孙晓波立遗嘱时,儿子孙柯尚未成年,但孙晓波没有为孙柯保留必要的份额,因此该遗嘱无效。

    孙柯的代理人又说,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孙晓波在患病期间还留有一份遗嘱,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孙晓波委托,对孙晓波遗产进行处理,律师函也写明了律师事务所负责处理孙晓波的遗产问题。根据该遗嘱,本案应根据法定继承处理。现原告对于后一份遗嘱否认,原告涉嫌销毁遗嘱。

    唇枪舌战的法庭调查结束后,双方针锋相对地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原告代理人说: “通过法庭的调查和质证,原告认为,被继承人孙晓波留下的遗嘱真实有效,是唯一的遗嘱,本案应根据该遗嘱进行处理”。

    孙柯的代理人说: “这不是唯一的遗嘱,一份是在原告这里的遗嘱,另外孙晓波在患病期间又写了一份按法定继承的遗嘱。且两套房屋是在20081月后购买的,不应在2007年遗嘱的范围内,孙晓波对这两套房屋没有处分权。孙晓波遗嘱中写了万一发生意外遗产如何处理,但孙晓波不是发生意外去世的,是患病去世的,孙晓波之后在病重期间写的遗嘱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2007年的那份遗嘱是孙晓波在原告的逼迫下写的。其认为遗嘱不是孙晓波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的。因此,坚持要求本案根据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法院下判房产按照遗嘱继承

    2010112,历时半年多的审理,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位于浦东新区某路15402室房屋产权中属于被继承人孙晓波的份额由原告范萱萱继承;位于浦东新区某路40101室房屋产权中属于被继承人孙晓波的份额亦由原告范萱萱继承。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继承人孙晓波声明如有意外,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原告,该遗嘱内容合法,且被告方对该遗嘱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孙晓波的遗产应按上述遗嘱处理。被继承人孙晓波死亡时,被告孙柯已成年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劳动能力,因此被告孙柯关于遗嘱未保留其份额因而无效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孙晓波遗嘱中所称的夫妻共同财产应指其死亡时尚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本案系争的房产。故按孙晓波遗嘱,属于孙晓波的财产份额应由原告继承所得。

    一审宣判后,被告孙柯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化名)

   法官说法

   遗嘱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主审法官丁晓华在接受采访时说,这是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而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以下三点:

     一、孙晓波的遗嘱是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被告孙柯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原告和孙晓波同时书写了声明,均称发生意外的话,夫妻共同财产归对方所有,而当时原告身体不好,孙晓波身体健康,故孙晓波书写声明的目的是为了吞并原告的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原告不是孙晓波真实意思的表示。法院认为,原告写过内容类似的遗嘱并不影响孙晓波的遗嘱的效力,被告孙柯关于孙晓波书写声明是为了吞并原告的财产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二、孙晓波的遗嘱未保留儿子份额是否属无效?

    孙晓波死亡时,孙柯已成年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劳动能力,因此被告孙柯关于遗嘱未保留其份额因而无效的辩称意见,法院无法采纳。被告孙柯称原告销毁了孙晓波在患病期间订立的有关法定继承的遗嘱,法院认为,被告孙柯提供的律师函、信封及录音光盘无法证明孙晓波在2007年之后另书写过遗嘱,也无法证明原告有销毁遗嘱的行为,因此对被告孙柯要求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孙晓波遗产的意见,法院也无法采纳。

    三、孙晓波的遗嘱是否包括立遗嘱前后的生前全部财产?

    本案中,被告孙柯的代理人称,系争的两套房屋是在 2008 1月和200911月购买的,而孙晓波书写的遗嘱是在2007年,因此上述两套房产不在遗嘱所称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法院认为,孙晓波遗嘱中所称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指其死亡时尚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本案中双方争议的两套房产。

     综上所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孙晓波声明如有意外,其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原告,该份遗嘱内容合法有效,且被告方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据此,孙晓波的遗产应依法按上述遗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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