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非婚胎儿提前赋予“预留权”案审结
http://www.workercn.cn2011/3/21 04:08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南阳市南召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对方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保险公司)办理了60万元的各类保险。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投保方在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款全部归受害方所有,理赔多少与实际车主和登记车主无关。
法院审理期间,原告赵清运亲属及已怀孕女友,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赡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胎儿生活费等共计26万元,车辆损失1384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胎儿赔偿费用,应待胎儿出生后,经亲子鉴定确实是亡者之子才能确定赔偿。
法庭查明,赵清运与女友未办理结婚证;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肇事的重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责任险,故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由实际车主及登记车主承担。
我国《婚姻法》第25条1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侵害和歧视。”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2004年施行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条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这些规定,明确说明胎儿(子女)不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均受法律保护。对胎儿抚养权利的保护,属于人身权延伸保护的范畴。胎儿在未出生前虽尚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出于胎儿必定出生的既定事实,胎儿抚养费的“预留权”体现了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和“有损害即有救济”的裁判原则,应将胎儿列入被抚养人范围之内。
本案,胎儿抚养费可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赔款暂由法院保管,待胎儿出生后为活体,且由女方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系死者子女时,由胎儿母亲领回赔款。反之,则由法院将赔款退回保险公司。
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11万元;赔偿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12万元;赔偿原告怀孕胎儿抚养人生活费34441.16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对一审涉及胎儿赔偿部分不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