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为何突然抢走垂暮老人
已经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女将前养父刘某强行接走,使其下落不明,孰料两年后拿出老人的遗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全部财产。今天记者获悉,东城法院近日判决原告不能继承前养父遗产,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老人名下的一套房屋将过户给其侄子。
关系恶化 收养关系解除
原国家体育总局局级干部刘老,因老伴早逝无子女,收养了一名养女,随其姓刘。刘女成年后,与吴男结婚,育一女吴女。
2005年初,刘老诉至原崇文法院,称其与养女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关系恶化,养女忽然从家中搬走,致使刘老无人照料,遇有困难只能求助居委会和单位。刘老认为刘女未尽赡养义务,故起诉要求与其解除收养关系。经法院判决,刘老与刘女解除了收养关系。
2005年4月,刘老与侄子戴某签订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戴某安排家里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其日常起居及生老病死葬等事宜。自此戴某开始负责照顾刘老的生活。2006年初,刘老与戴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戴某负责刘老的生养死葬,刘老去世后所有财产包括两套房屋及刘老所有的动产、所有的存款及刘老去世时单位发放的补助等均由戴某继承。协议签订后,戴某搬至刘老的住宅与其共同生活。
强行接走 老人杳无踪迹
谁知在2007年3月,刘女的女儿吴女带着朋友,趁戴某上班期间闯入刘老住处,经保姆再三阻拦无效,将刘老强行接走。数日后,戴某收到法院来电,得知刘老已委托代理人对其提起诉讼,要求其搬出刘老名下的住宅。法院为了核实案件基本事实及查明刘老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试图联系刘老本人。
但吴女拿出一份经公证的刘老于
法院认为,由于刘老系本案当事人,其本人应当到庭或以其他方式向法庭陈述相关事实以及要求戴某腾退的理由,现由于刘老之代理人的原因致使法院无法向刘老本人核实有关事实,致使案情无法明晰,法院驳回了刘老要求戴某腾退的诉讼请求。
老人去世 遗产引发纠纷
2009年秋天,戴某突然接到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来刘女与其夫吴男、其女吴女称刘老已于2009年5月去世,遂将刘老的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刘老的遗产。
原告声称,2009年7月,他们在整理刘老遗物过程中发现了其于2007年4月19日立下的代书遗嘱一份。遗嘱大致内容为将其全部财产分别赠给吴女、刘女及吴男所有;戴某不能分得任何财产。
原告称,2005年刘老系一时激愤与刘女解除了收养关系,但此后二人误会解除。2007年原告三人将刘老接到家中共同居住生活,对刘老进行赡养照顾,故刘老改变了将遗产留给戴某的初衷,而是决定赠与原告三人。目前遗产之中的一套房产由戴某及其家人居住使用,故3名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实现遗嘱中的受遗赠的权利。
刘老的兄弟姐妹认为,刘老早已跟刘女解除了收养关系,双方关系恶化,不可能立下遗嘱将财产给3名原告,故不认可该遗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遗嘱扶养协议的相对方戴某则坚持认为,刘老在立遗嘱的时候年事已高,行为能力有限,加之刘老早已跟刘女解除了收养关系,双方关系恶化,因此该遗嘱不是刘老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外,刘老与戴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真实有效,自2005年刘老与刘女解除收养关系之后,直到刘老被强行接走之前的一段时间,戴某已经开始对刘某进行照顾,已经履行了协议,所以戴某有权按照协议取得刘老的遗产。而3名原告提出的遗嘱和诉讼请求,侵犯了戴某的权利。故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应由自己继承刘老的全部遗产。
谁能获赠 法院公正裁断
通过对本案所查明事实归纳总结,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对于刘老的遗产,究竟适用
法官分析认为,本案中,刘老并未就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与戴某进行协商,根据现有证据亦未能证明戴某存在有违扶养义务或社会公德的行为,故仅根据刘老在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所立的代书遗嘱而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已经解除,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
鉴于刘老已经与刘女解除了收养关系,故刘老所立代书遗嘱从形式上而言属于《继承法》所规定的遗赠。在本案中,应认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代书遗嘱,在处理刘老遗产时应优先适用刘老与戴某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
但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应当于法定期限2个月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刘老于
另外,自2005年5月开始,戴某开始照顾刘老的生活,直至2007年3月刘老被带走。这以后,戴某、刘老的亲属乃至法院均无法再见到刘老。故戴某自2007年3月起无法再照顾刘老起居生活,戴某对此并无过错。
法院认定戴某已经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所约定的赡养扶助义务,并应在刘老去世后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最后判决刘老所留全部遗产应由戴某继承。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及戴某均未上诉。
记者 王蔷 通讯员 刘惠楠 孙莹 J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