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首现要求夫妇别姓违宪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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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自日本明治时期的夫妻同姓法律遭遇违宪诉讼。
称民法中夫妇同姓违宪五民众提国家赔偿诉讼
1996年,日本法务省法制审议会制定“可选择性的夫妇别姓制度”的民法改革案,但是15年过去了,依然没有采取立法措施,原告方指责这是“国会的怠慢”。
本案的原告方包括日本富山市原高中教导主任———75岁的塚本协子等3名女性及渡边二夫和加山惠美一对事实婚姻夫妻。
原告中的4位女性提诉后在东京召开记者会,介绍了各自的情况。由于结婚登记需要男女一方更改姓氏,塚本协子起初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与丈夫是一对事实婚姻夫妻,有了孩子后为了孩子方便才不得已办理了结婚登记。
在办理登记后,塚本这个姓氏只能作为“通称”继续使用。令其深受困扰的是,由于其户籍名与日常使用的“通称”不同,给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诸多不便。塚本称,她之所以这么做,是由于“政治不作为,没有办法才联合志同道合的人提起诉讼”。
另一位原告中的女性加山惠美的经历和苦恼与塚本协子何其相似。
据介绍,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也是把“加山”这个娘家的姓氏作为“通称”继续使用,但由于办理各种手续时需要出具繁琐的本人证明,遂与丈夫渡边二夫办理了形式上的离婚手续,在户籍上恢复了“加山”的姓氏。今年1月,加山与渡边向所在区政府以保留各自的姓氏为条件递交了结婚登记申请,未被受理。因此加山夫妇对区政府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政府不受理结婚申请的决定。加山说,希望建立结婚登记不用更改姓氏的制度。
日本民法第750条规定了“夫妇同姓的原则”,申请结婚登记时男女双方的姓氏需统一为一方的姓氏,这是登记的必要条件。
旧有判例影响难以小觑此次案件胜诉可能性小
原告方称,此次诉讼是日本首次要求夫妇别姓的违宪诉讼。
上世纪90年代,一名大学女教授曾就“在学术活动、人事记录中不允许使用旧姓,必须使用户籍名”提起过民事诉讼,不过当时并没有要求废除夫妇同姓的制度。
当时,法院判决认可了长期使用的“通称”对个体的识别作用,并认为这一点应受法律保护,但是没有认可原告提出的姓名保护权受到宪法第13条保护的主张。法院同时指出,夫妇同姓主观上可以提高对夫妇一体的认同感,客观上也方便向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显示夫妇关系这个事实,因此民法第750条具有合理性,并不违宪。法院还认为,现实中户籍名在对个体识别上具有很大的优势,公务员认可户籍名的做法并没有不妥,因而驳回了被告部分请求。1998年,以允许原告使用旧姓而达成和解。
这个判例对此后的夫妇使用旧姓和夫妇别姓的讨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以此为契机,在日本,大学教授领取科学研究费补助时使用旧姓也得到了广泛认可。
分析认为,从这个旧时判例可以推断,此次五位原告提出的国家赔偿的违宪诉讼,胜诉可能性很小。
同姓法规已延续百余年民法修正案屡屡成废案
日本明治时期的民法就规定了夫妇同姓的原则。现行民法制定于1947年,延续了这个旧有规定。
上世纪50年代以来,围绕夫妇同姓制度的议论就持续不断。上世纪70年代,使用“通称”的办法得以广泛使用。90年代后,有国会议员提交了“可选择的夫妇同姓或异姓制度”的民法修正案,由于执政党反对未获通过。
1996年,日本法务省下设的法制审议会向法务大臣提交了设立“可选择的夫妇姓氏制度”的民法修正案纲要。但是日本朝野对该民法修正方案褒贬不一,至今没有形成政府案。另一方面,1997年后,在野党的跨党派议员年年向国会提交民法修正案,但年年成为废案。
2009年民主党上台后,千叶景子法务大臣有意提出民法修订的政府案,但是由于联合执政的国民新党和一部分民主党议员的反对未能实现。政权更迭后,曾经年年提交的议员议案未再提出。
此前连篇累牍的修正案大致可以分为4种。其中,两种主张自由选择夫妇同姓与否的方案占据主流。这两个方案在孩子的姓氏规定上存在差别,一种主张夫妇别姓时,孩子的姓氏在出生时决定,认可兄弟姐妹间的异姓,夫妇同姓时孩子也为该姓;另一种方案主张,夫妇别姓时,要在结婚时决定孩子的姓氏,不认可孩子间的不同姓氏。
另外的两种方案在维持夫妇同姓原则的基础上,一个主张限制性的认可夫妇别姓,一个主张法律允许旧姓的使用。
过半民众反对夫妇别姓违宪诉讼象征意义更大
2010年,日本时事通信社舆论调查显示:有55.8%的人反对夫妇别姓,高于赞成的35.5%。2006年,日本内阁府进行的舆论调查也显示:35%的人反对修改民法,25.1%的只赞成修改法律认可“通称”的法律效力,反对修改夫妇同姓的原则,只有36.6%的人赞成可选择性的夫妇姓氏制度。
反对夫妇同姓的人们摆出的主要论据有,更改姓氏给职场打拼带来不便、造成社会评价的损失、造成自我迷失、带来精神痛苦……由于目前98%的婚姻中采取的夫妻同姓方式为妻随夫姓,也有人认为夫妇同姓无法体现男女平等。
支持夫妇同姓的人主要理由有,这是日本的传统、一家人同姓可以增加家庭的连带感、担心夫妇不同姓会给孩子带来负面影响、改姓带来的不便可以通过使用“通称”解决等。另外,支持夫妇同姓的人认为即便实行选择性的夫妇姓氏制度也不会改变妻随夫姓占据多数的现象,没有必要为此改变这个原则。
在日本民众的现实生活中,如果夫妻均希望使用原姓氏,则只能如起诉的5名男女一样,采取事实婚姻的方式或者使用“通称”的方式。然而,由于事实婚姻与法定婚姻在权利与义务上毕竟存在不同,另外在法定婚姻存续期间公文署名也不能使用“通称”,因此这两种方式还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结婚后改姓给人们日常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