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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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死在前 父母咋继承

 发布时间:2011-07-26 09:49 浏览量:632

20101222 17:05北京晚报 本报记者 林婧

    朱老先生得知已故的长子朱新夫妇以前买的房屋拆迁,大儿媳独自拿到拆迁补偿款后,气愤地将大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对其中应得的份额进行继承。

    朱老先生夫妇原有6个子女,4年前二女儿朱红及长子朱新相继去世。此后仅一年,朱老先生的老伴也过世。由于长子朱新夫妇所购房屋拆迁,开发商与大儿媳陆敏订立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双方约定:开发商支付陆敏房地产评估补偿金额48万元、搬迁补助费30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7000余元、装饰装潢及附属设施补助费4万余元,以及其他费用9000余元,合计补偿费用54万余元。如果陆敏在约定时间前搬清房屋内动产,交付拆迁,则开发商另行奖励给陆敏1万余元。之后,该房屋被拆除了。

    听说大儿媳陆敏私自和开发商签协议,朱老先生找到她,要求继承房地产评估补偿金48万元中应得的份额,遭到拒绝。“是我和你儿子一起买的房,他生病时也是我照顾的,这是我应得的。”

    朱老先生无奈诉至法院。大儿媳陆敏身患残疾,与朱新育有两女。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追加朱老先生在世的4个子女、大儿子朱新的两个女儿、二女儿朱红的女儿小袁为共同原告。各方就继承份额争执不下。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一半补偿款属大儿子遗产

    依据房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补偿款48万元,这是否属于遗产?应当如何分?各方当事人存在争议。

   北京市力盾律师事务所陈枝辉律师认为:本案因被继承人朱新的死亡而发生继承。继承的对象是遗产,遗产的范围必须首先确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应由双方平均享有。所以,本案的房屋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24万元应分割出来归陆敏所有,另一半24万元作为朱新的遗产。

   大儿媳因抚养多分至1/3

    陈律师说,由于朱新生前未立遗嘱,也没有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因此依法应适用法定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所以,朱新的妻子陆敏、其两个女儿、其父母朱老先生父母应各自享有1/5份额。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法院考虑到陆敏患有残疾,在丈夫朱新生病期间照顾他较多、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因而最终确定:朱新留下来的遗产中,其妻陆敏继承的份额由1/5的法定份额提高到1/3

    也就是说,属于大儿子朱新遗产的24万元拆迁补偿费用,其中1/3共计8万元应分割给其妻陆敏。

    朱母应继承份额发生转继承

    那么,余下的遗产16万元如何分割?陈枝辉律师认为,朱新遗产继承人中存在“继承发生后,继承人之一后死亡”的情形,依照《继承法》规定,此种情形发生转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朱母应继承的份额符合发生转继承的情况。

    朱新遗产中1/3分割给其妻后,余下的2/3份额即16万元,应由其两个女儿、其父母四人各得1/44万元。朱母即应分得全部遗产24万元的1/6份额。这部分继承的遗产发生转继承,即由朱母的法定继承人——配偶朱老先生、除朱新以外的5个子女平均分配,这6人各分得发生转继承的遗产的1/6

    外孙可代位继承朱母遗产

    本案中,作为朱母的子女,也是朱母法定继承人的二女儿朱红在遗产分割前,也已去世。朱红的女儿小袁是否享有继承权,其依据又是什么呢?

    陈律师认为:如前所述,二女儿朱红是享有遗产继承权的,依据就是转继承。根据前面的计算,这个份额在朱新的遗产总额中,所占比例为1/36。由于朱红先于被继承人朱母死亡,依法应当由小袁代位继承。

    关于代位继承,根据《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以,本案中小袁可以根据代位继承,直接继承其母朱红应得的遗产份额。

                                 律师提示

    陈律师认为,处理这类财产纠纷时,家庭成员之间应互谅互让、和睦团结,以亲情至上原则,协商处理财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若对遗产继承发生争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在确定其他人依法应得份额基础上,多考虑并体谅到其他继承人的困难而予以照顾。毕竟,再多的金钱也买不来亲情。

     同时,陈律师建议大家树立遗嘱观念,勿将生前立遗嘱当成不吉利的事。立遗嘱时要注意法律程序,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公证遗嘱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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