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修补”房屋权属登记漏洞善意第三人物权保护有望明确
发布时间:2011-07-22 20:38 浏览量:1584414442
修正案草案明确了房屋共有权登记的主体,增加了他项权转让和变更登记的内容,完善了预告登记条款,明确尚未建成房屋、二手房、集资房、统建房也可办理预告登记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甫拉提·乌马尔介绍,原条例登记种类缺少物权法规定的地役权登记和信托登记。为维护法制统一,修正案草案依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及现实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对原条例作出修正与完善,特别是对房屋权属登记种类、期限和适用条件的规定,对原有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时间与房屋权属登记簿不一致时,原条例明确规定要以房屋权属登记簿为准,而修正案草案规定,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权属登记簿为准。
修正案草案还增加规定,共有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是共有性质或共有份额发生变更的,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份额的,可以单方申请。
目前,购买单位集资建房和统建房成为普遍现象,但原条例中规定的是“登记机构受理预购、预租登记申请,应当核实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为此,修正案草案删去了“商品”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