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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修补”房屋权属登记漏洞善意第三人物权保护有望明确

 发布时间:2011-07-22 20:38 浏览量:1584414442

20110608 08:04  来源:法制日报

修正案草案明确了房屋共有权登记的主体,增加了他项权转让和变更登记的内容,完善了预告登记条款,明确尚未建成房屋、二手房、集资房、统建房也可办理预告登记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甫拉提·乌马尔介绍,原条例登记种类缺少物权法规定的地役权登记和信托登记。为维护法制统一,修正案草案依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及现实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对原条例作出修正与完善,特别是对房屋权属登记种类、期限和适用条件的规定,对原有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时间与房屋权属登记簿不一致时,原条例明确规定要以房屋权属登记簿为准,而修正案草案规定,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权属登记簿为准。

修正案草案还增加规定,共有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是共有性质或共有份额发生变更的,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份额的,可以单方申请。

目前,购买单位集资建房和统建房成为普遍现象,但原条例中规定的是登记机构受理预购、预租登记申请,应当核实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为此,修正案草案删去了商品二字。

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对善意第三人物权的保护。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在注销登记中,原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依职权进行注销登记,并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人:房屋权属登记申报材料不实的、登记机构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有关国家机关持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要求办理注销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修正案草案在此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应当更正或者注销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已经以合理价格转让,受让人善意取得该房屋,且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不适用前款规定,原所有权人可以向转让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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