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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份儿童“人身保护令”浏阳试水

 发布时间:2011-07-21 20:40 浏览量:596

2011-05-10  中国妇女报

414以来,湖南浏阳市荷花街道胡坪村女童张娟娟(化名)再也没挨过父亲的打。

    那一天,浏阳市人民法院向娟娟父亲张某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张某在收到人身保护裁定书后,表示按照裁定执行,不再对女儿实施暴力,也不再限制女儿的自由。一纸“人身保护令”有效地终止了张某长期对女儿实施的家庭暴力。

这是浏阳市发出的第一份反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也是全国第一份为保护儿童而发出的“人身保护令”。

   女童在父亲拳脚中长大

张娟娟今年14岁。2000年,她的母亲胡某因不堪忍受丈夫打骂而和张某离婚,法院将3岁的娟娟判给父亲张某抚养。从此,娟娟成了父亲的出气筒,被父亲殴打成了家常便饭。

今年3月底,被父亲打得痛不欲生的娟娟给市法院写了一封题为《恳求司法部门还我自由》的信,称从她记事起,父亲每次醉酒后就打她,无故掐她的脖子、扇她耳光,经常打得其遍体鳞伤。娟娟常年生活在恐惧之中。一次她去提水,走至叔叔家旁边的梨树下时,父亲拿着拐杖就打,直至将拐杖打断才停手,娟娟的背、腰、脚都变成了青紫色。另一次,父亲带她上街,在街上喝了很多酒,回家的途中,在家门前的桥上,父亲竟然将她推到了河里,幸亏奶奶跳进河中,将她救了上来。她在信中写道“我受够了”,并称自己想在“马路上一死了之以逃避折磨”。已念初中的她学习成绩不断下降。

    “人身保护令”成“护身符”

娟娟饱受摧残让母亲胡某心痛不已,46,胡某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但她十分担心诉讼期间张某会变本加厉殴打女儿,民一庭庭长黄恢明建议她填写“人身保护令”申请表。411,胡某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的申请,请求法院禁止被告张某再对女儿施暴。

为查明事实,案件承办法官付昶及时到当地派出所、村、组调查、核实,综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后,认定被告存在对张某使用家庭暴力的可能。414,浏阳市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向市妇联、当地派出所、村、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提请其保持警觉,切实履行保护义务。

415,浏阳市人民法院联合市妇联、市公安局荷花派出所、胡坪村等相关单位一起到张某家,向其出示了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规定:禁止被告张某威胁、殴打其女张娟娟;禁止被告张某限制女儿的人身自由;本裁定有效期6个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其处罚。

张某在收到人身保护裁定后,对自己打骂女儿的行为感到后悔,表示按照裁定执行,不再对女儿实施暴力,并在裁定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与此同时,一式四份的裁定书,还送达至当地公安机关、村干部和娟娟的母亲手中,并向他们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他们在有效期内及时监督裁定执行情况,尽量防止暴力事件发生。

一纸“人身保护令”成了神奇“护身符”。在采访中,浏阳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周超告诉记者,裁定书下达近一个月以来,张某慑于法律的威严,再也没打骂过女儿,娟娟终于能心情愉快地生活和学习了。

429,浏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娟娟抚养权变更的诉讼案,经过调解,张某同意将女儿交给前妻胡某抚养。自此,娟娟彻底走出了父亲的暴力阴影。娟娟的母亲胡某感激地说:“有了保护令,有了妇联、法院这么多部门给我女儿撑腰,我们扬眉吐气了。这个事情告诉那些动不动就打人的人,妇女和孩子尽管被看作弱者,但决不是好欺负的!”

多部门合作促成“人身保护令”有法可依

浏阳市妇联主席雷奇娜告诉记者:“人身保护令”在浏阳有法可依,多部门为此做了不懈的努力。

雷奇娜向记者介绍,20089月,浏阳市启动实施了全国妇联/联合国人口基金社会性别平等项目,构建和逐步完善了党政主导、妇联推动、多部门共同合作的干预网络。

2009年,浏阳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了市妇联关于妇女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出台了具有突破性意义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权益保护工作的审议意见》。为贯彻《意见》要求,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工作,推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多机构合作。20101月,浏阳市综治委牵头成立了“加强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司法保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为市综治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市妇联。领导小组联合制定并颁布了《浏阳市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安全保护的工作意见》,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条件、程序、期限以及各部门的职责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文件的颁布加强了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进一步完善了多机构合作的转介机制,对家庭的和睦与社会的和谐起到了促进作用。

据悉,这是我国第一个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安全的县级规定。雷奇娜说:“正是这一规定为该市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的发出提供了充足的依据。”她说,由于家庭暴力具有内部性、隐蔽性的特点,当事人往往举证不足,以往相关职能部门也认为家务事不宜过多干涉,导致司法应对家庭暴力力度不够。推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目的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是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家暴受害方的一项尝试。

雷奇娜欣慰地对记者说:“我市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的发出,效果非常好,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打人者受到了警戒,广大群众也深受教育,知道打骂家庭成员也是违法行为,它将对我市遏制家庭暴力产生深远的意义。”(本报记者 邓小波)

    延伸阅读

    201072家试点法院发出48份人身保护裁定

2010年,全国《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试点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48,被申请人自动履行率100%,居我国各种民事裁定自动履行率之首。

据悉,2010年全国72家试点法院(不包括自行试点的湖南省、江苏省和广东省)共受理保护裁定申请52,发出48,驳回3,撤回1份。从发出保护裁定的种类来看,诉前发出4,诉中发出43,诉后发出1份。从发出时间来看,最快的于申请当天即发出。获得保护裁定的申请人,绝大多数是女性,也有个别男性。因保护裁定制止家暴有效,部分受害人放弃了离婚念头。

“部分试点法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保护裁定的范围作了一些突破性尝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罗东川介绍说,陕西高院要求本省试点法院将保护裁定的适用范围扩展到赡养、继承、抚养、收养等所有的婚姻家庭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参照执行。目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法院已发出全国第一例禁止虐待老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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