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岁男子与29岁情人分手追讨房产虽然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法院认定属赠与,男方败诉
1. 75岁男子与29岁情人分手追讨房产虽然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法院认定属赠与,男方败诉
2009.
刘海
法治报记者刘海一对老少情人因结婚不成而反目,后双方又因房产转让纠纷闹上公堂。基于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男方说,双方之间系房屋买卖关系;女方说,该合同名义上为买卖实质是赠与。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定双方之间的房产转让实为一种赠与行为,故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男方要求女方支付购房款80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
情人对簿公堂
2000年,20岁的华小姐进入陈先生开办的公司工作。那年,陈先生已66岁,但年龄的差距并不影响两人之间的情感发展。
2002年左右,陈先生与华小姐发展为情人关系。
2005年9月,陈先生买了一套面积约为100平方米、总价为77.5万元的房屋,装修后即交给华小姐居住使用。
同日,
买卖还是赠与
据
按
房产归属女方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多年保持情人关系,可见
2006年,华小姐已实际入住系争房屋;且双方在合同签订当日,华小姐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办妥了房屋的过户手续。
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在形式上为买卖,但实质上是赠与合同,且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现
【法官说法】这是一起情人之间房屋转让引发的纠纷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是买卖关系还是赠与关系?根据法理,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标的物与货币给付互为对价,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人无偿给付财产,受赠人不负担相应对价。
本案中,因双方系赠与关系,被告无须支付相应对价,也不必对买卖条款包括付款条款作明确约定;同样,双方基于赠与关系,因赠与的财产系不动产,依法需办理登记等手续,故双方在合同签订日即办理了过户,将房屋的实物及权利均转移给被告,而过户当日被告并未支付相应对价。可见,双方之间虽形式上签订的系买卖合同,但该合同并不符合一般买卖合同的特征,而符合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法院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