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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索要分手补偿败诉

 发布时间:2011-03-07 16:57 浏览量:528

1.       第三者索要分手补偿败诉

http://www.sina.com.cn2009120801:49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先生家外有“家”,和第三者女士同居5年。分手后,女士拿着双方签订的分手协议起诉到法院,要求先生给付精神损失补偿费10万元。昨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认定同居关系属破坏婚姻,在同居中签订的协议无效,判女士败诉。

先生从2003年起开始和易女士在京同居。其间,女士手写了一份“分手协议”,内容是陈先生对给女士造成的感情伤害,同意按期支付她补偿款10万元,先生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字。此后,双方在一起生活了5年,直到去年,先生的原配妻子来京,发现先生家外有“家”。

女士称,先生向她隐瞒了已婚事实,一直与她以夫妻名义同居,双方积累了一定财产,当初那份协议是为了分割两人共同财产的。先生则表示,是他在供养易女士,而且从未隐瞒已婚。

法院认定,协议并不能证明是为了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女士形成非法同居关系,这种关系有悖于国家法律的相关强制规定,已构成了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破坏,为国家法律所不容,故因此基于这种非法同居关系产生的分手协议,也应确认为无效。据此判决驳回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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