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女友卷走“财产”法院判归还
发布时间:2015-01-12 10:45 浏览量: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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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6日 辽宁法制报 孟锦阳
本报讯 义县同乡的刘某和戴某经人介绍谈起恋爱,由于两人都在外地打工,身在异乡又别无亲人,为了相互照应,两人相处不到三个月就同居一起。
可好景不长,居住一起的两人因性格不同又缺乏了解,由起初的小吵发展到大吵,有时双方冷战几天都互不理会。去年3月份的一天,两人又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戴某趁刘某上班之机,翻出刘某放在柜子里的一万元存折,连同自己的衣物不辞而别。
等刘某回家后发现女友不见踪影,存折也不见了,连忙打电话给戴某,而此时的戴某已把刘某“拉黑”,任凭刘某怎么打也不接。面对人走财空,独自一人的刘某在出租屋也呆不下了,他决定返乡找戴某求个说法。然而,人是见到了,可戴某回应刘某的却是一盆冷水:对象不处了,要钱也没有。面对戴某的绝情,刘某一怒之下把女友起诉到法院,状告返还自己的一万元存折。
经义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同居期间,刘某确有一张余额为一万元的活期存折,都是自己工资所攒,以前戴某也经手拿此存折取一些钱用于二人生活花销。
但庭审中戴某辩称存折上的钱是刘某自愿给自己的,二人生活期间也是她所掌控,所以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况且存折上的钱已花掉了。刘某则否认女友的说法,坚称戴某未经自己允许,私自拿走本属于他的钱物,应该返还自己。
法院审理后认为,戴某所辩存折的钱是刘某所赠的说法因无证据证明,况刘某又予以否认,故不予采信。现存折上署名为刘某,双方在产生矛盾后在刘某不知情的状况下,戴某私自将存折拿走取钱花掉,足见并非刘某的赠与行为。另一万元存折是刘某的收入,亦非二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综上,法院判决戴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刘某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