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同居期间为女方买房 分手后六旬翁起诉要回
2014年12月31日 作者:杨磊 曾巧艺
王大爷今年已经六十多岁,其与宋某原系师生关系,后共同生活,现今双方发生矛盾分手。因认为共同生活期间付出较多,王大爷对分手心存不悦,将女方诉争法院。
王大爷称,其与宋某原是师生关系。后因为宋某女儿补习功课,双方联系,并于2004年在一起。宋某离婚后,称要为其养老送终,双方同居。同居期间,其提供租房费用,并给付宋某生活费。自己的收入也全部交给宋某,每月均在万元以上。2006年双方以宋某的名义贷款购买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宋某名下。首付款中其出资大部分,之后的月供也是由其负担。房屋装修、购置家具家电、供暖物业等费用也全部由其支出。现如今双方产生矛盾,宋某已经不让其回家,其认为房屋基本全部由其出资购买,应当属于其所有,只是当时其没有离婚才将产权办到宋某名下,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将购买的房屋判决归其所有。
宋某在法院辩称,其当时是有求于王大爷,双方才在一起的,但是诉争房屋的房款全部由其个人出资,而且购房的时候双方并没有同居,诉争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是宋某,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故不同意王大爷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的证据,诉争房屋购买时间为2006年,而双方确认的同居时间在此时间之后。故购得的房屋不能作为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处理,且王某亦不能证明其对诉争房屋的出资情况,因此对其要求分割同居期间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王大爷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其认为双方同居时间是在2004年,同居之后由其出资购买诉争房屋,首付款及贷款绝大部分都是其负担,女方当时根本没有能力支付这些款项。请求二审法院支持
上诉请求。
二审中王大爷提交了一些证据,试图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其中包括:其前妻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同居的证人证言,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女儿购买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诉人用于提前归还房贷和购买汽车的银行存取明细等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的诉争房屋登记在被上诉人宋女士名下,相关购房手续均由被上诉人宋女士签字办理,上诉人王大爷尽管提交了银行的存取明细等证据,但仍不能充分有效证明该房屋是在同居期间由其出资购买的,因此王大爷要求将房屋判决归其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