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结婚不到一年要离婚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2014年12月16日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淑萍
【案情】
原告汪某与被告候某201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结婚前原告方通过媒人给付了被告方10万元彩礼,婚后两人均来到福建打工,后被告返回抚州,之后被告认为原告未将其收入交给被告,原告认为被告系闹别扭,双方因此以及其他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11月25日两人开始分居,2014年2月25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另原告给付的10万元彩礼中原告认为其中7万元系借款,原告父亲且患有糖尿病,家庭经济困难,现请求法院一并判决侯某返还彩礼7万元。
【分歧】
对原告要求离婚并返还该7万元彩礼钱能否得到支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两人结婚不到9个月就感情不合,目前已经分居,没有夫妻感情,可以支持两人离婚。两人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给付对方的财产,因感情破裂离婚的,婚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返还,因两人一起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故应返还该10万元彩礼的大部分7万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虽因家庭琐事会发生争吵,但两人在婚后无大的家庭矛盾,感情没有破裂,应判决不准离婚。既然没有离婚,双方还是一家人,不存在返还彩礼的情形。故不支持汪某离婚以及返还彩礼的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分居2年以上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汪某与候某分居时间不满4个月,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且两人并无大的夫妻矛盾,只要两人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互相信任,坦诚相对,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两人应互谅互让,共同把家庭经营好,故应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该条解释规定,返还彩礼必须以离婚为条件,故返还该7万元彩礼钱亦得不到支持。
综上所述,应向汪某释明,根据双方分居时间等情况综合认定,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故汪某离婚和返还7万元彩礼的请求得不到支持,半年以后如果夫妻感情没有好转,可以再次起诉。(作者: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万淑萍)
来源:抚州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