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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强制报告让反家暴更“给力”

 发布时间:2014-12-10 10:10 浏览量: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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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0日  中国妇女报  周文

日前公布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4条和第39条就强制报告制度进行了相应规定,明确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最大限度保护弱势群体

“草案第14条规定了特定机构对特定群体受家暴事件的强制报告义务,第39条则规定了违反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两个法条结合起来,形成了关于强制报告义务的完整法律规范。”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祁建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祁建建认为,强制报告制度对反家暴意义重大。草案基于对特定弱势群体受家暴时的特殊保护,规定与其联系密切的特定职业和特定机构有报警义务。这些弱势群体中的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精神病人心智受损,老人、残障人士及重病人由于年老、残障或者重病也可能丧失基本的表达沟通能力,缺乏自我保护和自我救济能力,也不了解报警求助的渠道。规定与这些弱势群体有密切联系的机构有义务及时报案,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家庭暴力案件中弱势群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尽早摆脱家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张华在自己的从业经历中,接触过不少家暴案件,他认为,强制报告制度便于及时让警方发现和制止,避免使家暴事件发展为刑事案件,并将使得这类情况逐步减少。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也认为:“强制报告制度体现了对包括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对反家暴将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正确理解适用条件

法律条文只有在实践中正确适用才能发挥应有的效果。祁建建认为,要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两个法条,应当注意区分条文的具体适用条件。

祁建建以强制报告义务是否需要附条件为标准,认为该条可分为无条件的强制报告义务和附条件的强制报告义务。其中,无条件的强制报告义务针对无民事能力、限制民事能力受害人,也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只要教育、医疗、福利、救助机构发现其受家暴的,必须报警;附条件的强制报告义务针对的受害人是老年人、残障人士及重病人,只有在其因年老、残障、重病原因无法报警时,救助、福利、医疗、教育机构才必须报警;如果受害人的身体与精神状况允许其报警而选择不报警的,相关机构免除报警义务。

“但是,对受家暴的老年人、残障人士及重病人,因被胁迫而不敢或者不愿报警的,应规定相关机构有义务报警。”祁建建强调说,因为就附条件的强制报告义务而言,对于老年人、残障人士及重病人因受胁迫而不敢、不愿报警的,如果与其联系密切的救助、福利、医疗机构不承担强制报告义务,就无法切实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由有关机构承担报警义务,但违反报告义务的,承担法律后果的主体并非机构,而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此,祁建建表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机构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人代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是具体接触家暴受害人并在违反报警义务中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机构的管理人员,也可以是机构的一般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强制报告义务应进一步细化

针对该制度,张雪梅建议,在具有强制义务的主体中,增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她认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后,施暴父母一般不会送其到医院进行治疗,而且往往伴随的还有不让上学、不让外出等情况。尤其对广大留守儿童来说,他们的父母不在身边,遭受暴力侵害就更加隐秘。而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具有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职责,也能够和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因此建议强化社区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暴力侵害的机制,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草案规定的违反报告义务的法律后果并不明确。首先,未依法报案的,造成何种严重后果才受处分?其次,应受何种处分?再次,由哪个部门给予处分?”祁建建认为,对法律责任尚需细化。

为了强化强制报告制度,张雪梅建议在第九条中增加规定“教育部门、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执业人员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和发现与识别家庭暴力的技能培训。

对此,祁建建也建议有关机构增加家暴知识的培训内容。在救助、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的职业教育、职业规范和纪律中增加家暴的发现与报告内容,并对如何判断、分析家暴事件、准确识别家暴受害人进行专门的培训。“这有利于强制报告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家暴的及时发现,同时也可以避免由于缺乏反家暴知识而违反强制报告义务、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祁建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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