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恋人分手了,别墅归属谁?
2014年11月8日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曾经的恋人,为共赴美好生活购买房子。一朝分手,对簿公堂争房产。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一审审结该案,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原被告均服。
原告小李、被告小唐原是恋爱关系。唐某某是被告小唐父亲。2011年1 月,唐某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一份认购书,载明唐某某购买位于镇江市新区某山庄一幢近300平方米的别墅,购房定金为5万元。次日,唐某某将5万元通过中国银行现金缴款的形式给付房产公司。后唐某某提交一份申请给房产公司,载明申请将认购书上的名字变更为被告。原告亦在该份申请书上签字。2011年2月,被告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总金额为185万。被告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房款60万元;2011年3月,以银行贷款形式支付余款。当日,房产公司收回唐某某手中的5万元定金收据,并向被告出具了60万元首付款发票。同日,被告与中国银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中国银行向被告贷款用于支付该别墅。贷款期限为30年,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同时,原告向中国银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函,载明借款人被告向中国银行借款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承诺人原告无条件按银行要求履行偿还义务。2011年4月,原告以自己的农业银行卡支付契税。2011年5月,镇江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颁发房产证,该房屋所有人为被告。2011年6月,镇江市新区房产管理局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交款人为被告。2011年10月,镇江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为中国银行颁发了该房产的他项权利证明书(抵押权)。2011年4月起,以被告为户名的账号持续向中国银行偿还购房贷款。自2011年5月起至2012年4月,该账户还贷12次共10余万元; 2012年5月至今,原告持续偿还购房贷款。2011年7月,原告与装潢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原告实际支付装修费用183万。装修结束后,原告和父母入住该房屋。
法院里后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诉争房屋,原、被告未约定共有份额,而购置费用中,原、被告均有出资,应按出资比例确定原、被告所有权份额。本案诉争房屋购置价款分为四部分。一是定金5万元,二是首付款60元,三是贷款120万元,四是是购房杂费62796.7元。
关于定金5万元。应认定5万元定金由被告之父支付。而购房合同署名为被告,可视作被告父亲对被告的赠与,该5万元应认定为被告出资;关于首付款60万元。原、被告均称自己支付了该款。但原、被告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各自支付首付款项,应认定为原、被告共同出资相对,各占50%份额;关于贷款120万元。2012年5月以前还款10余万,双方均未能证明系己方偿还,应认定该为原、被告共同出资,各占50%份额。2012年5月以后偿还贷款部分,双方均认可为原告偿还,法院予以认定;关于房屋杂费62796.7元,该款是通过原告的农业银行卡支出,应认定为原告出资。据此,判决争议房产由原告、被告按份共有,其中原告占有81.05%份额、被告占有18.95%份额。房屋尚欠贷款部分由原告负责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