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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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财物分配纠纷案例 法官教你保障权益

 发布时间:2014-10-27 15:15 浏览量:680

http://mn.sina.com.cn/news/m/2014-10-22/094297615.html

20141022  海西晨报  陈佩珊 董春辉

  为拜堂买婚房 分手后上公堂

  法官提醒,同居时所购财产可通过协议等方式避免日后纠纷

  现实中,情侣分手后财物分配出现纠纷的案例时有出现。情侣在同居期间该如何处理共同财产,最大程度地保护各自的权益呢?看完本期法眼,你或许会找到答案。

  晨报记者 陈佩珊 董春辉

  通讯员 湖法宣 同法宣

  男女恋爱期间,你侬我侬,为博爱人一笑,送什么都不为过。而走入婚姻殿堂后,花重金添置家什更是成了人之常情。俗话说,谈钱伤情,爱情里亦是如此。凡事分得太清楚,往往会留下隔阂,甚至会毁灭爱情。

  然而,生活充满变数,感情一旦有了变故,爱情里“分不清”、“不分清”的财物往往会留下后遗症,昔日情侣为财物反目的剧情一再上演。

  和人同居购车分手后被霸占

  因为依据不足,阿虹索车法院不予支持

  阿虹和阿力曾经是一对恋人。201173日,两人同居期间购买了一部三菱汽车。后来,两人的关系出现变故,并最终分手。因为这部车,昔日情侣对簿公堂。

  车到底是谁的?

  阿虹称,该车是其全额出资购买。2013522日,阿力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停在小区的车开走。之后,阿虹多次要求阿力归还车辆,但阿力不予理睬。阿虹请求法院判令阿力归还车辆并支付占用费等。

  然而,阿力却辩称该车是其出资购买。车辆之所以在阿虹名下是因为车辆发生事故出险后,阿虹擅自把车辆所有人变更成自己。

  法院审理查明,购车时阿力支付了购车订金,此后双方通过阿虹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购车款、税费等。

  法院判决:

  湖里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阿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讼争车辆是在阿虹与阿力同居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故讼争车辆应视为原、被告双方的共有财产。阿虹以其是讼争车辆的所有权人,请求阿力返还讼争车辆并支付车辆占用费,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同居时间短 可索回财物

  同居时间短 可索回财物

  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试婚已被许多未婚男女所接受。同居期间,往往会发生这样那样的财产纠纷。

  据介绍,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酌情返还。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本来要入洞房哪知上了公堂

  小瑜和小瀚曾经走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连婚房都已经准备好,两人住了进去。不过,因为各种原因,两人未携手走进婚姻殿堂,小瑜搬离婚房。

  婚房怎么办?购房时,产权登记在了小瑜名下。两人分手时,签订《协议书》约定:小瀚欲向小瑜购买该房,需在2014611日前一次性支付 251655元给小瑜。若未按约定支付,小瀚应将房屋返还给小瑜并赔偿违约金等。不过,小瀚一直未将约定的房款交予小瑜,并一直住在该房屋内。

  小瑜认为,小瀚占有房屋,未按《协议书》约定付款时间付款,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小瑜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协议书》,让小瀚立即搬离该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小瀚不同意解除《协议书》。小瀚辩称,买房之前小瑜母亲要求将产权登记在小瑜名下才同意小瀚与小瑜结婚,所以购房时产权证写上了小瑜的名字。案涉房屋是两人为了结婚购买的,不存在其借款给小瑜购买房子的事实。如果将讼争房产卖掉,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购房款。

  法院判决:

  经湖里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21211日签订的《协议书》,被告搬离并归还房屋、支付违约金。

  法官说法: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未按协议于2014611日前一次性支付251655元给原告,在原告催告后仍未履行,构成违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项的规定,原告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协议书》约定,被告若未按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购房款,则应当于2014611日前向原告返还房屋。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搬离讼争房屋交还原告,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情侣分手后因婚房闹上法庭,法院判男方归还房屋

法官提醒:同居订协议 可避免纠纷

  借一万给女友分手后没要回

  由于没有借款合同等证据,法院没有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

  阿玲和阿松交往了一段时间,两人感情不错。20131231日,阿玲以母亲生病为由向阿松借款10000元,并承诺春节后还款。女朋友开口了,阿松二话不说,把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了阿玲。随后,阿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卡中的10000元转到了妹妹的账户上。不过,直至双方分手,阿玲都没将这笔钱还上。阿松将阿玲告上了法庭。

  诉讼中,阿松仅提交银行交易明细,未能提交借款合同、借条等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证据。

  法院判决:

  同安法院驳回了原告阿松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所涉款项是否因借款合同关系而产生。阿松主张其与阿玲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应当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应举证证明双方就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形成借贷以及双方之间发生借贷事实。

  不过,除了银行交易明细外,阿松不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及该存款行为是履行出借人本金交付义务的主张,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同居订协议 可避免纠纷

  在恋爱同居过程中,经常碰到的是因恋爱不成而导致财产性纠纷。为此,法官建议,如双方不介意同居关系期间订立协议的,建议双方对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支出、购置财产(如房产、车辆)的份额等进行约定,以便出现矛盾时可以依据协议约定处理。

  如双方忌讳订立书面协议的,建议在购置大宗商品时(如房产、车辆等)还是要尽量以录音或书面的方式分清权属状况。若还是不便操作,单独购置的一方,建议以其他方式购置财产,如用家人名义购买或家人出资为一方购买等。

  两人共有财产 都有哪些

  依照法律,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照一般共同共有财产处理。《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其中,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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