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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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东区法院:“小三”红杏出墙后,男人要求妻子告他 夫妻俩只为夺回被“小三”占有的房产

 发布时间:2014-02-26 09:43 浏览量:753

http://zjfzb.zjol.com.cn/html/2014-02/18/content_61244.htm

2014225  浙江法制报  高敏


妻子与丈夫对簿公堂,没有争锋相对、剑拔弩张,反而互相配合、格外默契。这是为啥?

  真相挺狗血的:丈夫曾经出轨,与“小三”如胶似漆的时候,把一套拆迁房拱手相让。如今得知“小三”红杏出墙,他立刻浪子回头,与妻子联手,要夺回房产。

  214日,宁波江东区法院判决,当初丈夫与“小三”共同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养“小三”生儿子

  陈某和丈夫于某都是宁波人,结婚30多年。1998年,两人花了2万元不到,从案外人张某处购买了2间住宅,总面积大约65平方米,一间用于经营,一间用于出租。

  但让人没想到的是,2002年,看似老实的于某与年轻女子杨某走到了一起,并于2004年生下了儿子小杰。为照顾儿子,于某瞒着妻子,将出租的那间房屋收回,与杨某及小杰在里面共同居住。

  纸包不住火,2006年,陈某终于得知丈夫出轨,愤而选择离婚。为不影响子女生活,两人达成共识,不把两人离婚的消息说出来,只是悄悄地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不过,此后,于某还是经常回到陈某处居住。两人离婚后不到1年,又复婚了。

  怀疑儿子不是亲生

  就在陈某以为自己和丈夫的生活重新回归平淡的时候,令她吃惊的事情发生了。

  2013年,于某向陈某坦白了一件事。2008年,那两间房屋要拆迁,于某为了让小杰能顺利落户,想把小杰的名字写进拆迁受益人一栏里。但是,相关部门不允许未成年人通过获得房产的方式落户。最后,于某和杨某共同签下了拆迁协议。这意味着,杨某也获得了这一房产的产权。

  而现在,于某得知,杨某和他同居期间还和其他男人保持着不正当关系,他甚至怀疑小杰并非他的亲生孩子。于某万分后悔,想要夺回房产。他咨询后得知,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法院诉讼,确认当时签订的拆迁安置合同无效。

  陈某知道实情后大为震惊,虽然她不想把家丑展露在世人面前,但想到浪子回头的丈夫、想到子女、想到被杨某夺走的房子,她最后还是同意了丈夫的办法。

  201312月,陈某将拆迁部门、丈夫于某、“小三”杨某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拆迁安置协议无效。

  法院不采信“小三”的说法

  20141月,案子第一次开庭。

  拆迁部门承认,当时因为于某和杨某签订协议时提供了相关证件,并共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周围邻居证明他们为夫妻,因此与于某、杨某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现知道主体不适格,拆迁部门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该份拆迁安置协议无效。

  于某也再次阐述了案件发展的具体过程,并在法庭上表示了深深的忏悔。

  杨某则提出,她在该房屋购买前就认识了于某,她也曾出过一部分钱用于购买该房屋,所以她理应享有房屋所有权,而且房屋是由她实际居住管理,所以是房屋的共有权人。不过,杨某没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她的主张。

  214日,案件审理终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既未在买房契约上以共同买方的身份签名,共同买方的身份未经卖方张某认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共同出资的事实,所以法院对杨某关于共同购买房屋的辩称不予采信。被告杨某曾实际居住在讼争房屋,但实际居住并非法定的物权取得方式,杨某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

  房屋列入拆迁项目范围后,与有关部门签订的《集体土地拆迁住宅用房调产安置协议》 是对房屋所有权人就拆迁房屋调产、补偿、安置等事项作出的约定,也是房屋所有权人对权利的处分。被告杨某以被拆迁人身份与被告于某、拆迁办签订调产安置协议,对房屋的调产、补偿、安置等事项作出处分,系无权处分,事后又未得到房屋共有人原告的追认,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因此,宁波江东区法院判决该调产安置协议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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