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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条上法庭诉讨“借”给前男友的20万元钱款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9-01 09:46 浏览量:1584413418

 2011-4-13 上海法治报  丁孙莹 通讯员 查义琳

       本报讯 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的林燕声称男友王翔向她借了20万元,并凭着一纸借条诉讼到法院,要求男友归还借款。日前,奉贤区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审理,根据民间借贷特征和双方经济状况认定借款事实不存在,依法驳回原告林燕的诉讼请求。

        2003年底, 18岁的林燕初来上海在某饭店从事服务员工作,每个月收入800—900元。工作了三个多月后,她偶然结识了老乡王翔,两人情投意合很快同居在一起。王翔比林燕早几年来到上海,经过努力和打拼,他拥有了自己的公司,并经营得红红火火。由于饭店服务员工作辛苦且收入不高,王翔让林燕辞掉工作,赋闲在家。

        2007年,林燕提出步入婚姻的殿堂,而王翔则觉得两人性格差异较大,不适合结婚。他们为此大吵了一架并提出分手。分手时王翔向林燕出具了一份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

       林燕在庭审中诉称, 2005年至2007年间其分三次借给王翔20万元,其中2005年借给王翔的5万元是自己的积蓄,另外15万元是她从父母、亲戚处借来的,借款20万元的事实有借条为证。

        被告王翔辩称自己从来没向女友借过钱,借条是分手时在林燕的胁迫下写的。林燕只工作了几个月且月收入不满千元,其父2003年突发心脏病死亡,母亲在外打工,家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同居期间她是无法拥有20万元来借给自己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的特征,合同的成立、生效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需有交付钱款的事实。法庭查明的事实表明,林燕及其亲属的经济条件十分有限,原告所称的三笔借款都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即便是原告所称的 5万元属自己的积蓄,按其2003年至2005年的正常收入也与5万元相差甚远,故原告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出借钱款。根据原、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和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分析,原告林燕仅提供借条一份,未能提供款项来源及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不能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法院据此驳回了林燕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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