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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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占女友轿车并私自过户 分手后拒绝返还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1-08-01 14:25 浏览量:492

作者: 陆晓晴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 2008-07-19 10:00:18

      程某霸占同居女友的轿车不还,并私自过户到自己名下。日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程某将汽车返还沈女士,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今年40岁的沈女士,曾有过一段婚姻。离婚后,沈女士认识了比自己小10岁的程某,两人一见钟情,没多久便同居了。去年10月,程某以上班不便为由,强烈要求沈女士买一辆小汽车代步。沈女士经不起程民的“软磨硬泡”,于是购买了一辆东风标致汽车,但车主登记的是沈女士的名字。孰料程某趁同居之便,私自拿了车辆行驶证、沈女士的户籍证明等证件,自行到某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将该车过户到自己名下。今年2月,程某和沈女士分手。沈女士要求程某还车,但程民拒绝返还。后来,沈女士发现程某早已将汽车过户,无奈之下,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程某返还汽车,并协助办理将该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所有手续。

      在庭审中,被告程某辩称,其和原告沈女士之间是存在同居关系的。汽车现过户到被告名下,是由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买车款,否则原告不会将相关重要材料交给被告的。车辆在被告向原告付款后,经过正常的交易过户给被告,因此其不存在骗取和盗取的行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了一份《上海市二手车交易合同》(含出卖委托书)。现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沈女士未在该《合同》及出卖委托书上签名,由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无买卖关系的存在,故原告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而被告认为,系争车辆是在被告向原告付款后,经过正常的交易过户给被告,过户是得到原告同意的。但是,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原告同意将车辆过户给被告。故法院对被告的主张难以支持。现被告将系争车辆自行过户至其名下并占有至今,显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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