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鸳鸯为“分手费”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约定有效
发布时间:2011-08-01 14:02 浏览量:455
作者: 王悦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 2008-01-07 10:58:49
李冬是赵莹(均为化名)的前男友,两人同居了3年,后在分手时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但李冬之后并未按协议约定给赵莹6.5万元“分手费”,也没有把自己的一部羚羊车过户给赵莹。为此,赵莹告上了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李冬应履行“分手协议”内容,判决支持了赵莹的诉讼请求。
赵莹和李冬原本是男女朋友,自2001年8月开始共同生活。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分手。二人在
在法庭上,李冬提出:我们签订分手协议时,已将同居期间的全部共同财产归赵莹所有,因此她要求我补偿10万元已涉及不到共同财产分割,实际是她要求我支付10万元分手费的纠纷。我们是因为感情不和分手,因此分手费的约定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因此该协议无效。由于羚羊轿车抵偿的是分手费,因协议无效,赵莹应将轿车返还给我。该车是我通过分期付款购买的,赵莹并未付过款,直到2006年9月我才付清贷款。该车应为我的个人财产,赵莹无权得到该车。李冬表示,不同意赵莹的要求,并提出反诉要求赵莹返还羚羊轿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