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分手费”对簿公堂 法院支持“分手协议”
作者:王悦北京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01-07 10:07:06
李冬是赵莹(均为化名)的前男友,两人同居了3年,后在分手时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但李冬之后并未按协议约定给赵莹6.5万元“分手费”,也没有把自己的一部羚羊车过户给赵莹。为此,赵莹告上了法院。近日,丰台法院认定李冬应按“分手协议”内容履行,判决支持了赵莹的诉讼请求。
赵莹和李冬自2001年8月开始共同生活。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分手。二人在
在法庭上,李冬提出:我们签订分手协议时,已将同居期间的全部共同财产归赵莹所有,因此她要求我补偿10万元已涉及不到共同财产分割,实际是她要求我支付10万元分手费的纠纷。我们是因为感情不和分手,因此分手费的约定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因此该协议无效。由于羚羊轿车抵偿的是分手费,因协议无效,赵莹应将轿车返还给我。该车是我通过分期付款购买的,赵莹并未付过款,直到2006年9月我才付清贷款。该车应为我的个人财产,赵莹无权得到该车。李冬表示,不同意赵莹的要求,并提出反诉要求赵莹返还羚羊轿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公民有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自行订立合同。原、被告二人签订的分手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履行给付补偿款6.5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该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但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反诉要求返还车辆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在协议签订后继续履行了偿还该汽车贷款的义务,故就该部分价值不在分手协议约定范围内,原告应给予被告补偿。据此,法院判决李冬支付赵莹6.5万元;李冬与赵莹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羚羊车过户手续;赵莹给付李冬车辆贷款35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