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09 解放日报 胡卫国
男方出资较多获房屋产权
一对情侣在买房还贷中产生矛盾以致分手,要求法院分割房产。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该房屋归男方所有,贷款余额由他负责偿还,男方给付女方房屋折价款8.5万元。
沈小姐与马先生原是一对恋人。他们工作、生活都在市区,2006年共同出资购买了市郊一套房屋。因双方经济收入一般,参加工作时间又不长,房价60万元中12万元首付款由两人分担,余款48万元由马先生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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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从去年底开始,沈小姐和马先生为每月还贷出资发生矛盾,并于今年5月分手。两人分手后,房屋由马先生单方占据,权利凭证也在马先生处。今年9月,沈小姐诉至法院要求该房归她所有,她愿给付马先生折价款。
马先生认为,系争房屋虽登记在两人名下,但该房屋购买时首付款12万元是他支付的,至今他已归还贷款及利息5.4万余元,沈小姐没有出资,故不应享有权利。
法院认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来合理确定双方份额。
法院认为,马先生称自己付了首付款,但是证据不足,故确认首付款12万元是由双方共同出资;马先生贷款48万元用于购房,沈小姐虽称自己也参与还贷,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也不予支持。综上,法院确认沈小姐购房出资6万元,马先生出资54万元。马先生出资较多,而且进行了装修并使用,因此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他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