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学慧 2008-12-10
中国法院网
瞿先生和郑小姐原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恋爱期间以瞿先生的名义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屋。2007年11月,两人分手。分手时双方协议该房屋归瞿先生所有,而瞿先生无力折抵现金给郑小姐,故以限期免费居住权的方式补偿郑小姐,准许郑小姐免费居住该房至2034年3月1日。协议签订后,瞿先生以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所签协议和自己所写的声明。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瞿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4年9月,瞿先生和郑小姐各出资7.5万元用于交纳首付款,以瞿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位于本市丰台区的一处住房。2005年7月,房屋交付后,瞿先生和郑小姐在该房屋长期共同居住。2007年3月瞿先生正式取得了此房产权证。2007年11月,双方分手并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确认,涉案房屋原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共同还贷,共同享有所有权。同日,瞿先生又签署了一份声明,再次确认涉诉房屋由双方共同购买共同承担费用的事实,并称“为了保障郑女士今后一段时间的居住权不受侵犯,结合房价涨幅,折合22万元,而瞿先生无力折抵现金给郑女士,故以限期免费居住权的方式补偿,准许郑女士免费居住该房至2034年3月1日,此后房屋归还瞿先生”。二人分手后,郑女士在此房屋内居住。
瞿先生称,
当日所签协议是在郑小姐逼迫下所签。当时郑小姐所付7.5万元是自己向郑小姐借的,现在已经还给她了。由于自己缺乏法律知识,误认为诉争房屋,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遂在协议与声明中表明该房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并同意给郑小姐折价款22万元,由于无力支付从而转化为限期免费居住的形式许可被告居住至2034年3月1日。瞿先生认为,涉讼房产是其个人财产,由于自己的重大误解,签署了协议和声明,其内容亦显失公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协议和声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涉讼房产虽以瞿先生个人名义所购,并登记在其名下,但实为瞿先生与郑小姐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所购,并共同承担费用,故涉讼房产应为双方共同所有。双方所签协议和瞿先生所写的声明确认涉讼房产归瞿先生、郑小姐共同所有,反映了房产权属的真实状况,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之情形。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瞿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