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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分手“差钱”反目起诉讨钱

 发布时间:2011-07-31 11:54 浏览量:424

昔日恋人分手后反目,男方怒讨曾存入女方银行卡的钱,女方大呼冤枉,称男方提取的款项远大于存入的款项。近日,无锡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各执一词的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陈强与小雨原本是一对亲密爱人,陈强远在深圳工作,在无锡没有银行卡,遂涉及银行卡的资金往来都通过女友小雨的卡周转。自200612月至200711月,陈强的父亲陈典分3次向小雨的银行卡汇款17万元,陈强的阿姨徐艳分2次存入6万元。20068月、200612月,陈强从小雨的银行卡上分两次取款共计6万元。20074月,陈强又取走13万元。20091月,陈典提起诉讼,诉请小雨返还人民币23万元。

典诉称,小雨与其子陈强原系恋爱关系,为了结婚购房之用,陈典于200612月起多次向小雨的银行卡存入人民币23万元。现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双方为结婚所购房屋也登记在小雨名下,现要求小雨返还23万元。

小雨辩称,陈典是受其子陈强指示将钱打入小雨银行卡,小雨的卡只是存储工具,陈强生活拮据,其父接济他。存入的款项由陈强支取后用于投资及日常生活,6万元是是徐艳归还的借款。小雨买房并非为了结婚,房款及装修的费用均是由其及家人支出。陈强从小雨卡中所取的款项远大于陈典向小雨银行卡存入的款项,要求驳回陈典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陈典考虑到陈强支取的13万元,故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小雨归还人民币10万元。陈强提出其提取的款项中有3万元是帮小雨交纳购买的房屋定金,并提供了一张定金协议。小雨则反驳其给了陈强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200612月至200711月间,陈典陆续向小雨的银行卡存入人民币17万元是事实。但上述银行卡的使用人并非小雨一个人,陈强使用上述银行卡至银行柜台取款19万元,另外其还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虽然陈强提出其所提取的3万元用于小雨购房交纳的定金,但是即使在其所取款项的金额中扣除,数额也接近或可能超过陈典在小雨银行卡中存入的款项。另外,陈典提出徐艳是受其委托向小雨银行卡中存入人民币6万元,由于徐艳未到庭作证,且小雨对此不认可,该案涉及第三人利益,故本案不予理涉,应另行处理为宜。综上,陈典要求小雨归还人民10万元,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典的诉讼请求。(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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