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沪家律师业务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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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上海沪家婚姻律师网http://www.iamlawyer.com/hjxw/20110125/09133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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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
RESEARCH REPORT
2010年度沪家律师业务分析报告
课题研究员 贾明军 吴卫义 蓝艳
上 海 沪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2010.12 沪家综研字第 0008 号
2010年度沪家律师业务分析报告
内容提要
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是从事婚姻家庭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在2010年度,沪家律师共承办181个案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143件,其他与婚姻家庭相关的案件24件。通过对上述案件的综合分析与研究得出以下研究结论:
1、婚姻家庭案件的涉案标的价值日趋增大
根据沪家律师业务统计数据的分析表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房产、公司股权等价值较大的财产逐渐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婚案件的涉案争议标的变得愈发复杂,且争议标的价值亦有不断增大的趋势。就沪家律师所代理的案件来看,大部分离婚案件的争议标的均在100万元至5000万元左右,个别案件争议标的已可超过亿元。
2、婚姻家庭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日趋复杂
通过对沪家律师代理的数百件婚姻家庭案件的综合分析,包括案件委托人的类型、年龄、结婚年限以及房产纠纷、公司股权、债务纠纷等各类案件争议项目。我们对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了更加直观的了解,婚姻家庭案件可能涉及的焦点问题更加趋于复合化。
2010年,沪家律师处理了许多高端的婚姻案件,其中不乏涉及大型上市公司股权的分割、海外公司的处理等疑难重大问题的处理,由于这些案件的内容已经不再局限在一些简单的感情、财产纠葛,更加体现了沪家律师的综合业务能力。
关键词:沪家律师、上市公司、股权分割、房产纠纷
目 录
引 言.......................................................1
一、2010年沪家律师代理案件基本情况简述........2
二、2010年沪家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专项分析........4
(一)离婚案件委托人情况分析.............................4
(二)离婚案件争议项目分析...............................10
(三)离婚案件争议标的分析...............................33
(四)离婚案件诉讼费用情况分析.......................35
(五)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情况分析.......................37
(六)离婚案件结案情况分析...............................43
三、结论与建议.............................................46
(一)基本结论.............................................46
(二)启示与建议...........................................48
(三)预测和展望...........................................50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和解决,直接关系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于婚姻家庭案件律师业务的数据分析,意义是十分重大的。通过对沪家律师每年近200件案件的数据分析,不仅可以了解和掌握上海地区婚姻家庭案件处理的基础数据、上海地区婚姻家庭案件争议焦点以及法院审理情况,而且,通过这些数据的分析结论,可以折射出现代社会诸多婚姻家庭问题,这些问题实际上已上升为社会问题。
随着上海城市生活节奏的加快,婚姻关系日趋受到社会各界重视,目前,不仅存在“结婚难”的社会问题,从而导致“非诚X扰”等相亲类节目火爆,同时,离婚问题的纠葛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以最近纷纷扰扰的“土豆网”股权分割案为例,案件涉及公众熟知的著名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割,这都体现了婚姻家庭事务正朝向非私人化、社会化、公众利益影响化转变。离婚问题,不仅仅是个体问题,而且随着资本市场的运作速度加快,正在逐渐演变成私人与公众利益相结合的问题。因此,对于沪家律师婚姻家庭案件代理情况数据的简单分析,可以间接反应部分社会问题,应该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最后要强调的是,本报告只对案件中涉及的客观数据进行间接集合统计分析,不会泄露委托人的任何个人隐私,也不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任何当事人的信息!
一、2010年沪家律师代理案件基本情况简述
沪家律师始终专注于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与研究。根据2010年沪家律师代理案件情况的统计数据显示,沪家律师的业务领域仍然集中于婚姻家庭案件,主要包括离婚案件及其他与婚姻家庭相关的案件。在承办的181件案件中,离婚类案件143件约占总承办案件的79%,其中国内离婚案件111件约占总承办案件的61%、涉外离婚案件32件约占总承办案件的18%。同时,沪家律师还承办了其他婚姻家庭类案件共24件约占总承办案件的13%,包括离婚后纠纷案件4件、子女抚养权纠纷4件、同居期间纠纷5件、非婚子女纠纷6件、继承纠纷5件。
除此之外,沪家律师还代理了部分非婚姻家庭案件共14件约占总承办案件的8%,主要包括房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共有财产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交通肇事等。
2010年沪家律师代理案件情况 |
共计 |
全部案件 |
181 |
国内离婚纠纷 |
111 |
涉外离婚纠纷 |
32 |
离婚后纠纷 |
4 |
子女抚养权纠纷 |
4 |
同居期间纠纷 |
5 |
非婚子女纠纷 |
6 |
继承纠纷 |
5 |
其他纠纷 |
14 |
二、2010年沪家律师受理离婚案件情况分析
根据我国民政部近10年发布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发现,我国离婚人数已经连续7年递增,离婚率呈现逐年升高趋势。离婚已经不再是一件“不能说的秘密”了。越来越多的人在婚姻亮起红灯时会选择理性面对,或选择“好聚好散”的协议离婚方式和平解决,或采取“剑拔弩张”的诉讼离婚方式捍卫权益。
本章节选取了沪家律师办理的143个离婚案件,通过研究这些离婚案件中包括委托人情况、案件争议项目、案件争议标的、案件诉讼费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情况、离婚案件结案情况等内容,透过沪家律师所办理的百余件离婚案件,罗列出离婚案件中最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并进行适当的分析与建议,希望能对广大正处于离婚案件困扰或对于离婚案件束手无策的人们有所裨益!
(一)离婚案件委托人情况分析
1、我的婚姻我做主
在中国传统的思想中,主动提出离婚要求的人往往会被认为是破坏婚姻的“始作俑者”、“罪魁祸首”,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因此,在以往,不少婚姻确实出现问题的夫妻都不愿意轻易向对方提出离婚、主动解决婚姻的困局,这样往往会让双方的矛盾更加激化,对于婚姻问题“百害无利”。
但是,根据对2010年沪家律师代理的143个离婚案件情况的分析,我们发现这样的观念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在143名委托人中,主动要求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在离婚诉讼中担任原告的,有111人,其中男性55人、女性56人;被配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或在离婚诉讼中担任被告的,有32人,其中男委托人有18名、女委托人14名。
上述数据说明,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无论是男性亦或是女性,当其遭遇到离婚问题时,大多数人已经摒弃了传统的观念,转而选择理性面对、主动出击。这表明现代人已越来越注重婚姻关系的质量,更强调感情融洽、生活和谐,同时也享有更多的婚姻自由权利。
委托情况 |
男委托人 |
女委托人 |
共计 |
主动要求离婚或在离婚诉讼中担任原告 |
55 |
56 |
111 |
被配偶要求离婚或在离婚诉讼中担任被告 |
18 |
14 |
32 |
2、“七年之痒”升级为“四年之痒”?“闪婚”催生“纸婚浪潮”?
人们常常喜欢用“七年之痒”来形容夫妻间的感情瓶颈,其实许多事情发展到一定的程度都会出现一些不以人的意志控制的问题,婚姻当然也不例外。
根据对2010年沪家律师代理的143个离婚案件情况的分析,我们发现结婚年限在4-7年的夫妻发生离婚纠纷的数量是最多的,共有49件占所有案件的36%,其中国内离婚纠纷24件、涉外离婚纠纷15件;结婚年限在8-15年的离婚纠纷数量也相对较多,共有36件占所有案件的26%,国内离婚纠纷27件、涉外离婚纠纷9件。而结婚年限在16年以上的离婚案件也有11件占所有案件的8%,国内离婚纠纷9件、涉外离婚纠纷2件。
沪家律师认为,这主要是由于夫妻双方结婚时间已久、新鲜感逐渐丧失。同时,在平淡的婚姻生活中中,彼此的缺点或双方在理念上的不同都已经充分地暴露出来。因此,如果情感的“疲惫”或“厌倦”使婚姻进入了“瓶颈”,一旦没有有效的方法通过这一“瓶颈”,婚姻就会终结,而且这种“瓶颈”并没有明显的地域差异,即使涉外婚姻也不会例外。
另外,我们也发现结婚年限在3年以下的夫妻也比较容易发生离婚纠纷,共有42件占所有案件的30%,其中国内离婚纠纷37件、涉外离婚纠纷5件。这可能与社会普遍流行的 “闪婚”、“闪离”等现象有关,且大部分夫妻系未经过一定时间的交往和相互了解就确立婚姻关系。
结婚年限 |
所有离婚纠纷 |
国内离婚纠纷 |
涉外离婚纠纷 |
3年以下(包含3年) |
42 |
37 |
5 |
4-7年(包含7年) |
49 |
24 |
15 |
8-15年(包含15年) |
36 |
27 |
9 |
16年以上 |
11 |
9 |
2 |
3、“30、40、
《论语》有云:“三十而立、四十不惑、五十知天命”,其意为人到了三十岁以后就应该进入相对成熟的阶段,确定自己的人生目标与发展方向,考虑任何问题亦应当谨慎、周全。根据我们对143名案件委托人年龄的分析,其中30岁以上、50岁以下的委托人的人数最多,30-40岁的79人占56%、41-50岁的31人占22%。沪家律师认为,处在这个阶段的委托人通常已经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及社会地位,他们已经从单纯的物质追求逐渐向精神追求转变。因此,当婚姻发生状况的时候,他们会更加趋于理性,更加希望通过适当的手段妥善的解决离婚问题。
此外,我们发现29岁以下的委托人的数量也相对较多,有24人占17%。沪家律师认为,这主要还是由于在此年龄段的人社会阅历相对浅薄、无法妥善的处理好夫妻间的婚姻关系。尤其是一部分80后的独生子女,自我意识较强、缺乏一定的包容力和宽容度,一旦夫妻意见失和,就容易选择离婚收场。
当然,我们还注意到在143名委托人中,有部分是50岁以上,约占总人数的5%,甚至有一位委托人已经超过了60岁。沪家律师认为,随着公民个人意识的提高,老年人也逐渐勇于突破传统的道德束缚,开始重视婚姻关系的质量问题。因此,老年人的婚姻问题也应当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
年龄 |
所有离婚纠纷 |
国内离婚纠纷 |
涉外离婚纠纷 |
29岁以下[1] |
24 |
21 |
3 |
30-40岁 |
79 |
65 |
14 |
41-50岁 |
31 |
18 |
13 |
51-60岁 |
5 |
3 |
2 |
61岁以上[2] |
1 |
1 |
0 |
(二)离婚案件争议项目分析
1、离婚争议之“离婚理由篇”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且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也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出了详细的规定[3],因此,只有夫妻感情达到上述破裂的标准,在离婚诉讼中,才可能被法院判定准予离婚。但是,根据对沪家律师所代理的143件离婚案件中委托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的分析,大部分委托人提出离婚的理由并不符合上述的法定理由,那究竟是哪些理由让委托人决定结束一段大好姻缘的呢?
根据分析143件离婚案件,我们可以看到“性格不合”、“婚外情”以及“经济理由”排名前三甲,成为离婚案件委托人最喜爱使用的离婚理由。
“性格不合”是离婚的“万金油”
性格不合是指由于性格原因进而使得人与人之间产生分歧,不合主要是由双方的性格、脾气、处事态度、习惯、生活背景、教育程度、家庭背景、社会经历等等的不同而产生的。从沪家律师处理的143件离婚案件来看,以性格不合作为离婚理由的案件共85起。沪家律师认为,由于这一离婚理由的特点在于定义模糊、内容不特定、适用范围广泛,使得委托人可以利用“性格不合”为由回避真正的离婚理由,一方面可以隐藏自己可能存在的错误、不让对方借题发挥,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激化双方的矛盾,争取以“好聚好散”的方式解决问题。因此,它便成为了离婚人士最常用的离婚理由。
“婚外情”成为“婚姻杀手”
在沪家律师处理的143件离婚案件中,由于婚外情引起的离婚纠纷有49件,且在沪家律师接触当事人后发现,只要稍加询问或者仔细听听那些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离婚的当事人,除了少数确实是性格不合的外,很多都是因为一方不忠诚导致另一方提出离婚。结合沪家律师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搞婚外情的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有钱有权的人,他们的财富和地位特别会受到其他人的青睐,比较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从而导致婚外情;二是对家庭生活不满的人,这类人希望通过婚外情,在家庭外寻求“补偿”;三是追求浪漫或寻求刺激的人以及某些受到心理伤害的人,希望通过婚外情获得一定的心灵慰藉或感情补偿。正因如此,婚外情正取代“性格不合”成为婚姻解体的主要因素。
“经济危机”可能引爆“离婚大战”
在沪家律师所代理143件离婚案件中,由于经济纠纷引起的离婚纠纷有26件,可见,维持婚姻的长久,除了感情基础外,经济基础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沪家律师认为,随着市民的经济意识的不断增强、经济不断的蓬勃发展,人们获得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人际交往的范围也增加了,因此,思想观念和婚姻恋爱观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利益在婚姻中的地位变得越发重要。因此,一旦婚姻生活中出现一些难以克服的“经济危机”,则容易引起夫妻间的家庭矛盾,此时,经济问题很可能会变成离婚案件的导火索,随时会使婚姻战争一触即发。
除了以上三大最受“欢迎”的离婚理由之外,在沪家律师所承办的143个离婚案件中,还有一些相对使用频率较低的理由,其中包括家庭暴力、子女抚养、教育问题、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不良恶习、生育问题。
原因 |
所有离婚纠纷 |
国内离婚纠纷 |
涉外离婚纠纷 |
1性格不合 |
85 |
67 |
18 |
2婚外情 |
49 |
36 |
13 |
3经济纠纷 |
26 |
20 |
6 |
4家庭暴力 |
11 |
11 |
0 |
5子女抚养或教育问题 |
5 |
5 |
0 |
6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
4 |
3 |
1 |
7不良恶习 |
3 |
3 |
0 |
8生育问题 |
2 |
1 |
1 |
其他[4] |
10 |
7 |
3 |
2、离婚争议之“房产纠纷篇”
对大多数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来说,房产无疑是婚姻中投资最大的一项财产,因此,房产问题成为了财产分割中最重要、最关键的问题。许多离婚纠纷之所以一直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往往是由于夫妻双方在争夺房产或居住权的问题上争执不下,谁都不愿意妥协而造成的。
(1)房屋权属问题
一般来说,夫妻进入离婚状态,对于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的共有房产进行分割。由于房产系不动产,其分割不能像现金那样每人直接分得一半,所以目前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对房产的分割一般是让其中一方得到房屋,另外一方得到相当于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离婚案件中,法院分割房产,一般是以房产现值作为分割依据,而非购房时的价值。房价的市值一般由当事人双方估价后达成一致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一般由原告申请向法院评估,并预交评估费用,由法院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以该评估报告作为分割的标准。一般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6个月。评估费用一般在判决离婚后,由当事人双方分担。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我国《婚姻法》第17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哪些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于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可先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和归属,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后进行判决。虽然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了规定,但现实生活中房屋取得的具体方式和表现形式确实丰富多彩的,有很多情况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大量的房产纠纷不是产生在如何分割房屋上,而是产生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定性上。
在沪家律师所处理的143个离婚案件中,与房屋权属相关的争议项目有20个,这些都是沪家律师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真实遇到且为当事人高度关注的问题。
争议项目 |
所有离婚纠纷 |
国内离婚纠纷 |
涉外离婚纠纷 |
1、婚后共同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
37 |
34 |
3 |
2、婚后共同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 |
12 |
6 |
6 |
3、婚前共同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
8 |
7 |
1 |
4、婚后共同出资,产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或包括第三人 |
6 |
6 |
0 |
5、一方婚内拆迁分得的房屋,另一方系拆迁被安置人 |
6 |
4 |
2 |
6、婚前共同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 |
5 |
5 |
0 |
7、一方婚前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
4 |
4 |
0 |
8、一方婚前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
4 |
3 |
1 |
9、婚前共同出资,产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或包括第三人 |
3 |
3 |
0 |
10、一方婚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
3 |
3 |
0 |
11、一方婚前房屋婚后加名字 |
2 |
2 |
0 |
12、婚后一方父母赠购房款或将自有房屋过户,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
2 |
2 |
0 |
13、双方婚内购买的房屋婚内协议约定赠与一方,未办理过户 |
2 |
1 |
1 |
14、因户籍或无住房等其他原因要求另一方婚前房屋的居住权 |
1 |
1 |
0 |
15、一方婚前房屋婚前协议约定赠与另一方,未办理过户 |
1 |
1 |
0 |
16、一方婚内拆迁分得的房屋,另一方非被安置人 |
1 |
1 |
0 |
17、夫妻一方系承租人的公房分割 |
1 |
1 |
0 |
18、一方婚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未出资方名下 |
1 |
1 |
0 |
(2)关于离婚后居住、户口问题
争议项目 |
所有离婚纠纷 |
国内离婚纠纷 |
涉外离婚纠纷 |
1、离婚后一方需自行解决居住 |
25 |
11 |
14 |
2、离婚后一方户口迁出 |
2 |
2 |
0 |
3、离婚争议之“公司股权篇”
随着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财产类型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公司企业股权的分割。特别是在江浙一带,由于大量民营企业或家庭企业婚姻状况的不稳定,导致公司企业主或大股东的每一个离婚案件都可能会相伴产生公司企业股权转让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
一般来说,在离婚案件中,直接掌控公司经营、运作的当事人、或直接掌控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较为主动,实践中,往往会发生该方当事人调整企业公司账目、或有目的的作账的方式,减少公司经营利润甚至所有者权益,增加债务或者干脆利用虚假的方式虚构债务或制作伪证的方法达到少分财产的目的。有时候,由于虚设证据的一方手段精巧,在诉讼中往往难以识别或反驳,造成对另一方当事人财产分割的不公平,导致明明有“万贯家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却分得很少甚至一无所有。
然而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离婚时的股权分割问题,且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也只有关于股份或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缺乏针对离婚股份或股权分割的特别规定。因此,我们对沪家律师在2010年所代理的涉及到公司股权处理的离婚案件的分析,我们罗列出在离婚案件中与公司股权分割相关的争议问题并对部分较常见的疑难问题作出解答,由于问题均来自于真实案例且皆为离婚案件中最容易出现的争议焦点,值得引以为鉴。
关于“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问题
夫妻股权或夫妻共同(共有)股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股权或者一方或双方用家庭共同财产投资于公司而获得的股权,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股权的主体应当具有夫妻身份,且夫妻股权必须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夫妻股权是在婚姻期间夫妻用共同财产投资形成的,或者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受赠、债转股、配股、行使股票期权等方式形成的股权,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无论是夫妻双方共同持股的夫妻共同股权,还是一方显名的夫妻共同股权,其具体股权的行使都只能由持股方或显名方单独进行。只有符合上述特征的股权才可以被认定为系夫妻共同的股权并予以分割。
关于“夫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出资”问题处理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以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公司,此部分共同财产已转为了公司财产,由公司所有,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当夫妻协商同意由非公司股东的一方取得相应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5]的规定进行处理。若该方不愿意承受出资额成为股东,则可评估公司现有净资产。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夫妻一方出资比例计算出相应的净资产价值,再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由取得出资额的一方给付另一方应得的钱款或财产。评估费用由主张评估方预付,或双方各半预付。当事人均不愿意进行评估的,则人民法院可对此部分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
关于“夫妻共有股权价值”的认定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或依法继承、受赠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应当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股权的价值可以通过股权价值评估方法[6]来测算。
关于“一方以隐名方式控制的股权的分割”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将共同财产交由第三人入股,第三人是名义股东,夫妻双方是隐名的实际股东的,并和第三人签订隐名出资协议的,该部分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予以处理。
关于“夫妻单方转让股权的效力问题”
目前,对于配偶单方转让股权的效力认定存在二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各有判例。第一种观点认为,股权转让效力认定的判断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只要股权转让协议双方按上述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即为有效,不着重考虑股权转一方配偶的共同财产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判断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外,还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保护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恶意串通、损害合同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着重考察受让人是否善意。
关于“股权分割中涉及案外人利益纠纷”
根据有关司法机关的审判实践,对于夫妻共同出资与他人设立有限公司的情况,在离婚时处理原则与合伙情况类似。应当注意的是,在以股份转让形式处理夫妻共同出资时,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办理相应的登记。对于双方共同投资购买的股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记名股票的,按照记名股票转让的程序分割;属于无记名股票的,由持有股票的一方将股票的一半交付给另一方即可。
关于“夫妻一方在合伙企业出资的处理”
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不管夫妻双方同时作为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还是以一方名义出资与他人组成合伙企业,只要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且无婚内财产约定,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在协议离婚时,夫妻一方名下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协议约定了离婚后该份额归另一方所有,或者部分份额归另一方所有的,该约定仅对夫妻二人有效,不能对抗拥有优先购买权的其他合伙人。
争议项目 |
所有离婚纠纷 |
国内离婚纠纷 |
涉外离婚纠纷 |
1、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 |
9 |
8 |
1 |
2、夫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出资的处理 |
7 |
6 |
1 |
3、夫妻共有股权价值的认定 |
5 |
4 |
1 |
4、一方为隐名股东时,其所控制的股权分割 |
5 |
3 |
2 |
5、公司增资后股权价值的认定 |
3 |
3 |
0 |
6、境外公司股权分割 |
3 |
1 |
2 |
7、夫妻一方持有股份公司股权的处理 |
2 |
2 |
0 |
8、单方擅自转让股权纠纷 |
1 |
1 |
0 |
9、股权分割中涉及案外人利益纠纷 |
1 |
1 |
0 |
10、夫妻一方在合伙企业出资的处理 |
1 |
0 |
1 |
4、离婚争议之“其他财产篇”
除了房产、公司股权这些价值较高的共同财产以外,在一般的离婚诉讼中还会涉及到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根据对沪家律师所承办的离婚案件进行的统计,这些财产争议主要发生在:
动产类
涉及共有机动车、日常用品家用电器分割的案件分别为11件和7件;
理财产品类
涉及分割共有上市可流通股票的案件9件、一方名下自己操作的基金的3件、婚前投资婚后混同的股票2件、定投基金1件、他人委托炒股的股票1件;
存款类
涉及分割一方隐瞒存款的案件9件、一方名下自己保管的存款2件;
保险产品类
涉及分割夫妻的人身保险的案件2件、子女的人身保险1件;
其他类
涉及彩礼和嫁妆处理的案件有2件。
对于这些财产的分割,首先应当确定其是否系夫妻共有的财产,一旦这些财产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即应该按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分割原则,按照不同财产的特性予以分割。
争议项目 |
所有离婚纠纷 |
国内离婚纠纷 |
涉外离婚纠纷 |
1、夫妻共有的机动车辆 |
11 |
9 |
2 |
2、共有上市可流通股票 |
9 |
9 |
0 |
3、一方隐瞒存款 |
9 |
5 |
4 |
4、家用电器及日常用品 |
7 |
7 |
0 |
5、一方名下自己操作的基金 |
3 |
3 |
0 |
6、婚前股票婚后混同 |
2 |
2 |
0 |
7、一方名下自己保管的存款 |
2 |
2 |
0 |
8、涉及夫妻两人的人身保险 |
2 |
2 |
0 |
9、彩礼和嫁妆 |
2 |
2 |
0 |
10、他人委托炒股的股票 |
1 |
1 |
0 |
11、定投基金 |
1 |
1 |
0 |
12、涉及子女的人身保险 |
1 |
1 |
0 |
5、离婚争议之“债务风波篇”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等。
根据对沪家律师所代理的143个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债务纠纷的案件的统计,我们发现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外借债或一方向其父母借贷所形成的债务纠纷是最多的,分别有9件和7件。通常来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论该笔债务是以两人名义亦或是个人名义,这主要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7]。但该条规定毕竟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除此之外,法律其实还是有列举一些例外情形,例如:如果未在借条签字的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另一方之间明确约定该债务为签字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未签字方可以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并且债权人也知道这一事实,那么对于以一方名义签下的债务,另一方可以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另外,根据数据统计,其他关于债务的争议问题还包括夫妻间的借贷、虚假债务、向双方父母借贷、交通事故债务及信用卡负债,案件数量在1-3件左右。
因此,在真实的离婚案件中,一旦遇到上述债务纠纷应当结合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法律列举的例外情况,结合具体的案情判断债务是否系应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争议项目 |
所有离婚纠纷 |
国内离婚纠纷 |
涉外离婚纠纷 |
1、一方名义对外借贷 |
9 |
7 |
2 |
2、向一方父母借贷 |
7 |
5 |
2 |
3、夫妻之间借款 |
3 |
3 |
0 |
4、涉及虚假债务 |
2 |
1 |
1 |
5、向双方父母借贷 |
1 |
1 |
0 |
6、交通事故债务 |
1 |
1 |
0 |
7、信用卡负债 |
1 |
1 |
0 |
6、离婚争议之“子女抚养篇”
根据对沪家律师所承办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进行统计,由子女抚养问题所引发的纠纷主要集中在抚养权归属纠纷问题上,其他则包括抚养费支付等问题。
关于“抚养权的归属”
在沪家律师受理的相关案件中,涉案当事人均争取抚养权的案件有54件,一方争取抚养权另一方同意的案件有29件,而双方均不争取抚养权的案件仅为1件。究竟法院是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的呢?根据沪家律师的实务经验,一般法院会把握一个总的原则即抚养权应由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一方获得,至于如何认定谁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则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并结合最高院出台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加以规范。除此之外,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时还会考虑两个时间点:其一,如果孩子在2周岁以下,一般会交由母亲抚养,当然若女方患有足以威胁孩子健康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女方不愿意承担抚养义务且男方又要求承担子女抚养权等情况下也可以判决由男方抚养;其二,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必须充分尊重孩子的意见从而确定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关于“抚养费的确定”
除了抚养权确定的问题,抚养费争议、生育权问题、亲子鉴定问题在子女抚养纠纷中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尤其是抚养费的争议问题,共有6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问题,有许多人会认为抚养费的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正确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以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
争议项目 |
所有离婚纠纷 |
国内离婚纠纷 |
涉外离婚纠纷 |
1、双方均争抚养权 |
54 |
44 |
10 |
2、一方抚养另一方同意 |
29 |
21 |
8 |
3、抚养费金额争议 |
6 |
3 |
3 |
4、生育权问题 |
2 |
0 |
2 |
5、双方均不争取抚养权 |
1 |
1 |
0 |
6、亲子鉴定问题 |
1 |
1 |
0 |
7、离婚争议之“协议纠纷篇”
在对“房子”、“票子”、“孩子”等离婚诉讼中常见的争议项目进行分析后,我们注意到,在沪家律师受理的离婚案件中,一些当事人自行签订的协议也越来越成为离婚争议的焦点问题。其中不但包括婚前及婚内的财产约定、忠诚协议,也包括为了实现离婚目的而签订的分居协议、离婚协议。究竟这些协议在离婚案件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它们会对离婚案件造成怎样的影响呢?
关于“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
根据统计,沪家律师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的有6件,其中婚前财产约定2件、婚内财产约定4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所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离婚诉讼时,可以作为分割共同财产的依据。
关于“忠诚协议”
根据统计,沪家律师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忠诚协议的案件有3件。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由于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忠诚协议的效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的认定存在很多争议之处,沪家律师提醒委托人要谨慎对待忠诚协议,因为其随时可能面临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
关于“离婚协议”
根据统计,沪家律师受理的离婚案件中由于签订了离婚协议后未办理离婚手续而引发的纠纷是最多的,共有7件。鉴于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而引起诉讼,说明双方未履行所签的离婚协议,则该离婚协议并未生效。故由于离婚协议签订后未能履行引起诉讼,作为法院受理的仍然是婚姻案件,而不能简单的要求法院按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作出判决。
争议项目 |
所有离婚纠纷 |
国内离婚纠纷 |
涉外离婚纠纷 |
1、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后未办理离婚 |
7 |
5 |
2 |
2、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 |
4 |
3 |
1 |
3、夫妻忠诚协议 |
3 |
3 |
0 |
4、夫妻婚前财产协议 |
2 |
2 |
0 |
5、分居协议 |
1 |
1 |
0 |
(三)离婚案件争议标的分析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房产、公司股权等价值较高的财产已逐渐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中最重要的部分,离婚案件争议标的的价值正在逐年攀升,就沪家律师在2010年受理的143件离婚案件中,已经出现了超过亿万元、甚至是几十亿万元的争议标的,尤其是那些涉及到上市公司老总、企业股东高管的离婚案件,实际是与这些大集团、大企业的命脉息息相关的,万一处理不慎,很有可能影响整个企业、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此外,我们也发现,在沪家律师受理的所有离婚案件中,涉案争议标的价值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75件,几乎占了所有案件的一半。这些数据均表明了,随着离婚案件涉案标的价值的不断增大、案件影响范围的也日趋扩大,离婚案件应该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
争议标的金额 |
所有离婚纠纷 |
国内离婚纠纷 |
涉外离婚纠纷 |
无财产争议 |
30 |
19 |
11 |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
4 |
4 |
0 |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
30 |
22 |
8 |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75 |
63 |
12 |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 |
2 |
1 |
1 |
1亿元以上 |
2 |
2 |
0 |
(四)离婚案件诉讼费用情况分析[8]
一旦离婚案件进入了法院诉讼程序,当事人就需要支付相应的案件诉讼费用,根据对沪家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进行的统计,我们发现离婚诉讼的诉讼费用相对偏低,大多数案件的诉讼费用都在100元以下,而诉讼费用超过10000元的案件仅有6件。按照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诉讼费50-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根据沪家律师代理离婚案件的经验,由于法院判定离婚的标准比较严格,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法定条件,因此,大多数案件在第一次离婚诉讼被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小,也就不会涉及到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理,故大多数离婚案件所需要支付的诉讼费用就会相对偏低,只有个别案件由于涉案争议标的价值高、案件疑难复杂等原因,法院才会收取较多的诉讼费用。
诉讼费 |
所有离婚纠纷 |
国内离婚纠纷 |
涉外离婚纠纷 |
100元以下 |
75 |
60 |
15 |
101-1000元 |
16 |
10 |
6 |
1001-5000元 |
18 |
9 |
9 |
5001-10000元 |
3 |
3 |
0 |
10000元以上 |
6 |
5 |
1 |
(五)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情况分析[9]
1、案件审理法院大盘点
在2010年沪家律师处理的案件遍布上海市15个行政区及江苏、广州等外省市地区。在沪家律师所受理的143件离婚案件中,有117件案件,当事人决定通过诉讼程序来达到离婚目的的。其中上海本地受理沪家律师案件最多的法院是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共28件占24%;其次是杨浦区人民法院、普陀区人民法院、闵行区人民法院、长宁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数量均在8件以上,分别占11%、10%、9%、7%;另外闸北区人民法院、静安区人民法院、黄浦区人民法院、虹口区人民法院、徐汇区人民法院、宝山区人民法院、嘉定区人民法院、松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均在3件以上,分别占3%-5%左右;至于卢湾区人民法院、奉贤区人民法院以及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相对较少,分别占1%左右。除此之外,我们还处理了包括江苏、广州省在内的数起外地案件。
根据上述统计,我们发现沪家律师的业务能力已经受到上海本地委托人的肯定,受理案件的区域已基本覆盖了整个上海地区,并逐渐向其他省市辐射。
法院名称 |
所有离婚纠纷 |
国内离婚纠纷 |
涉外离婚纠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8 |
23 |
5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13 |
12 |
1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12 |
9 |
3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10 |
8 |
2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8 |
6 |
2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
6 |
5 |
1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6 |
5 |
1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6 |
3 |
3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5 |
5 |
0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5 |
5 |
0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5 |
5 |
0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4 |
4 |
0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3 |
3 |
0 |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
1 |
1 |
0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1 |
1 |
0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1 |
1 |
0 |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人民法院 |
1 |
1 |
0 |
广东省珠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1 |
0 |
1 |
广东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1 |
0 |
1 |
2、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方式
根据对沪家律师代理的离婚诉讼案件的统计,法院第一次审理离婚案件的方式以简易程序为主,这主要是由于婚姻案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理由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法院基本会判决不准离婚且诉讼原告若无其他新的诉讼理由必须等待6个月才能提出重新提出诉讼,因此,使用简易程序既可以节省法院的诉讼成本及办案效率,同时也可以节省诉讼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当然,如果案件本身涉案标的大,案情比较复杂,则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时,法院一般是会采取普通程序或者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比较复杂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则会将原本的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但是通过对这117件进入诉讼程序的离婚案件的统计,第一次离婚诉讼的审判形式依然还是以简易程序为主。
审理方式 |
所有离婚纠纷 |
国内离婚纠纷 |
涉外离婚纠纷 |
简易程序 |
101 |
89 |
12 |
简易转普通程序 |
12 |
10 |
2 |
普通程序 |
4 |
2 |
2 |
3、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期限
在117件已经进入法院审理程序的案件中,有99件案件已经完成了第一次审理过程,我们发现这些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最多,有76件;3-6个月的有12件;6-12个月的有9件;超过12个月的有2件。这其实也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有关,由于如果当事人没有符合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按照现在的司法实践,基本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时,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因此,大多数的离婚案件基本在3个月内就结案了。
审理期限 |
所有离婚纠纷 |
国内离婚纠纷 |
涉外离婚纠纷 |
3个月以为(包含3个月) |
76 |
67 |
9 |
3-6个月(包含6个月) |
12 |
9 |
3 |
6-12个月(包含12个月) |
9 |
7 |
2 |
12个月以上 |
2 |
1 |
1 |
(六)离婚案件结案情况分析[10]
1、委托人上诉情况
根据对99件已经完成第一次离婚诉讼程序的案件的统计,我们发现当事人明确表示上诉的案件非常少,仅有4件;而明确表示不上诉的则有77件;另外一些当事人并没有明确表示。结合沪家律师的司法实践经验,我们认为,这主要还是源于离婚诉讼的特殊性,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时,如果夫妻双方的感情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确已破裂”的程度,一般法院不会判决离婚,即使当事人选择上诉,一般也只能换来维持原判的结果。
上诉情况 |
所有离婚纠纷 |
国内离婚纠纷 |
涉外离婚纠纷 |
明确上诉 |
4 |
2 |
2 |
明确不上诉 |
77 |
66 |
11 |
未明确 |
18 |
16 |
2 |
2、案件结案情况
根据对99件已结案的离婚诉讼的结果统计,我们发现,在经过第一次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情况是最多的,有43件,这主要还是由于离婚诉讼的特殊性所造成。此外,我们也发现经过法院调解最终而达成离婚目的的案件数量也较多,共有23件;以法院调解和好及当事人自行撤诉的方式结案的案件也占有一定的比例,都为12件;沪家律师认为,这主要是由于离婚案件的性质与其他民事案件有一定的区别,尤其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对于案件结果的影响比较大,因此,通过这些方式结案的比例也会相对较多。最后,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数量是最少的,共9件,这主要还是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有关,在此不多赘述。
结案形式 |
所有离婚纠纷 |
国内离婚纠纷 |
涉外离婚纠纷 |
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
43 |
40 |
3 |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
9 |
7 |
2 |
法院调解离婚 |
23 |
19 |
4 |
法院调解和好 |
12 |
9 |
3 |
原告撤诉 |
12 |
9 |
3 |
三、结论与建议
(一)基本结论
1、婚姻家庭案件的绝对数字有增长趋势
根据沪家业务报告的数据,综合委托人的年龄、主动提起离婚要求委托人的比例、婚龄的长短、离婚理由这几个方面的综合分析,现代人已越来越注重婚姻的质量,强调感情融洽、生活和谐,同时也非常注重个人婚姻自由权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随着更多的80后、90后步入婚姻家庭生活,在一定离婚率的前提下,婚姻家庭案件的绝对数字仍有增长的趋势。
2、婚姻家庭案件的涉案标的价值日趋增大
就沪家律师所代理的案件来看,大部分离婚案件的争议标的在100万元至5000万元左右,个别案件争议标的已超过亿元。统计数据的分析表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财富的积累,尤其是房产、公司股权等价值较大的财产逐渐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婚案件的涉案争议标的变得愈发复杂,且争议标的价值亦有不断增大的趋势。
3、婚姻家庭案件涉及财产的类型呈多样化发展
在业务统计数据中,财产类型除传统的银行存款、房屋外,还涉及到股票、基金、股权、债券、债务等等。在这些财产类型之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还包含着更为细致的分类。不同的财产类型有着不同的法律性质,同样的财产类型在不同的案件中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沪家律师相信,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财富的积累和理财方式的增加,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到的有价值的财产类型越来越细致并且越来越多样化。
4、婚姻家庭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日趋复杂
在婚姻家庭案件中,一般都会包含感情纠葛、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焦点问题,具体还可能涉及房产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债务纠纷等各类具体争议项目,有一部分的案件还涉及到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忠诚协议、赠与合同等法律问题。沪家律师代理的上百起婚姻家庭案件中,案件的争议焦点各种各样,在同一个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的焦点问题可能远远不止二、三个那么简单。如2010年,沪家律师处理了许多高端婚姻案件,其中不乏涉及大型上市公司股权的分割、海外公司的处理等疑难重大问题。婚姻家庭案件的内容已经不再局限在一些简单的感情、财产纠纷,其更为复杂化。
5、当事人通过委托律师解决纠纷的意愿不断增强
根据业务报告数据的分析,诉讼离婚案件较协议离婚案件的数字高出不少。虽然原因可能是由于双方无法就问题协商一致,或者案件的法律关系复杂,但也反映出基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不管是主动提出离婚,还是被动应对对方离婚要求的当事人,在处理该问题时,都会希望委托律师协助。当事人已经突破了“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
(二)启示与建议
沪家律师业务统计数据的目的之一,是通过较专业的分析,为面临婚姻问题或者正在为婚姻问题困扰的当事人提供合理化建议。
1、婚姻需要经营,更需要精通“经营之道”
30岁至50岁的阶段,是人生的黄金时期,大部分人的家庭生活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的阶段,在此时事业有成的有之,为生活而奔波的有之,但此年龄段的当事人是遭遇婚姻问题的“主力军”,究其原因无外乎统计数据中“离婚理由”的内容。无论是因“性格不合”还是“婚外情”,其发展到足以影响到婚姻关系,肯定不会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相互交流、相互包容、相互谅解,就为“婚外情”关闭了大门,为“性格不合”提供了磨合途径,永远是最好的“经营之道”。
30岁左右的当事人的婚姻问题,更多的是由于“闪婚闪离”或者“80后婚姻”。此年龄段的当事人社会阅历相对较浅,追求个性,没有完全了解就“闪婚”。尤其是部分的80后独生子女,在周围人的关心溺爱下“一切以自我为中心”、缺乏包容,或者在思想上或经济上还没有“断奶”。一旦夫妻意见失和,就容易使婚姻走到绝境。做好充分的“经营前准备工作”,在步入婚姻殿堂时慎重考虑,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后勤于经营才是婚姻长久之计。
2、即便是“家务事”,处理时也应有法律意识,以免造成“清官也难断”的局面。
在业务统计数据中,婚姻家庭案件往往涉及到的不止是感情纠葛,财产争议或者子女抚养的纠纷也是案件的焦点。“家务事”若走到“对簿公堂”,当事人之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是无法解决法律问题的。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如家庭暴力,受害方往往因为是“家丑”而忍气吞声,在诉讼中主张家庭暴力要求离婚或者精神赔偿,若没有相应的客观证据,法院无法支持;如向一方父母的借款,往往碍于面子而不要求写借条,在诉讼中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就会有困难。
沪家律师建议,在处理“家务事”时,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先小人
3、妥善解决婚姻战争,“再见亦是朋友”。
沪家律师处理的上百起婚姻家庭纠纷,虽然多数选择了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但是其中不乏虽通过诉讼程序,但最终协商解决的案件。双方完全“剑拨弩张”、“敌我分明”的案件所占的比例并不高。曾经的感情已经过去,当事人都会有新的人生旅途,“退一步海阔天空”更能够促使双方达成谅解,早日从失败婚姻中走出。沪家律师建议面临婚姻问题的或者正在处理婚姻问题的当事人都能够变换立场考虑问题,本着善意、解决问题的态度,慎重、妥善的解决问题,为了自己曾经的选择,也为了双方的子女(如有的话)。
(三)预测和展望
作为沪上婚姻家庭案件的一部分,沪家律师的业务分析报告具有其典型性,从对案件的全面分析,也为专业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和未来市场的要求提供一些预测和展望。
1、婚姻家庭案件法律服务市场将不断扩大
沪家律师所处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仅是沪上婚姻家庭案件的一部分,从沪家律师接受委托的情况分析,在夫妻感情走到尽头时,当事人越来越不会“将错就错”[11],选择“主动出击”的当事人占了多数。另外,由于公民个人财富的积累,离婚案件中涉及的财产数额较高或者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都会慎重对待。再者,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聘请律师处理法律纠纷已逐步深入人心。沪家律师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服务市场会不断地扩大。这为婚姻家庭律师提出了更高的机遇与挑战,如何在市场中赢得客户的信任,如何提供更为专业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需要不断的进步,才能在不断扩大的市场中应对挑战。
2、婚姻家庭专业律师需要提高专业素质和技能
从沪家律师的统计数据分析,婚姻家庭案件涉案标的日趋增大,百万元、千万元不算罕见,甚至亿元财产在婚姻案件中已不属稀有,以后可能会更加平常。一般来说,作为案件标的的财产价值数额越大,其可能涉及或者关联到的法律问题会越复杂,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越重要,可能为当事人争取财产权益从数额上会更为可观。可以说,一位专业的婚姻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可能为当事人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这对律师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另外,专业婚姻家庭律师需要具备更高的专业技能。根据统计数据分析,当事人财产标的类型更加多样化。婚姻家庭案件就是“分筷子”、“分煤球”的日子早已过去,流通股、非流通股、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上市公司的股权、境外离岸公司、隐名股东股权,知识产权,一切具有价值的财产形式在婚姻家庭案件中都可能碰到。若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处理案件时就会陷入困境,无法进行。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不仅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更要了解其与《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家庭法律的交叉领域的知识,提高专业技能才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最优秀的法律服务。
3、婚姻家庭案件专业化、差异化服务是大势所趋
在目前的法律服务市场中,专业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仍在初期的发展阶段,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案件需求的增长,必然会形成一个专业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市场,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需求。我们看到,在经济发达国家,婚姻家庭律师(家事律师)在其专业领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们也看到,国内越来越多的律师注意到婚姻家庭领域,并且加入到专业婚姻家庭律师的队伍中来。随着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我国专业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市场将越来越成熟。
根据沪家律师业务分析报告,中端的案件[12]占据所沪家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比例最高。在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市场专业化的发展中,低、中、高端案件数量会不断增加,其所需求的法律服务也有一定的区别。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同时,针对不同层次案件的差异化服务也是很有必要的。这里的差异化服务绝对不是指对低端案件漫不经心、敷衍了事,对高端案件严阵以待,认真细致。差异化服务是针对不同的客户提供不同类型的、客户能够接受的法律服务方式。只有客户能够接受,吸引客户,才能够将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市场做大、做强。
4、发挥专业律师的作用,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息息相关。婚姻家庭律师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首先需要具备专业的态度与专业的知识,这样才能更好的够为当事人解决问题。沪家律师认为:无论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市场如何发展,专业婚姻家庭律师都需要意识到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发展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
(完)
[1] 国内离婚案件中最年轻的委托人24岁;涉外离婚案件中最年轻的委托人22岁。
[2] 国内离婚案件中最年长的委托人65岁;涉外离婚案件中最年长的委托人55岁。
[3] 我国现行《婚姻法》列举了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五种法定条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两种行为都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则、破坏婚姻秩序的严重过错行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其家庭成员负有抚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人为夫妻一方,受害人则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婚姻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构成确定了严格的标准,即“须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达到这样的程度才可认定为家庭暴力,这将家庭成员间日常吵架、偶尔打闹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一方以其配偶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提出离婚,经查证属实,调解无效的,应当予以支持。(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而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以夫妻分居达一定期间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离婚立法的共同之处。我国《婚姻法》此款规定有两个要件:双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观原因的分居;分居的时间已满二年,且该二年分居时间应该是不间断的、持续的。符合这二个要件,经调解无效,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婚姻法》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适用该条款时要注意:一方必须是被依法宣告失踪,而不是未经宣告的事实失踪。应一方被宣告失踪而请求离婚的,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才能解除婚姻关系。由于被告缺席,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这样的离婚案件无需进行调解。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还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4]国内离婚案件的其他离婚理由包括:与其他异性生育子女、父母干预、生活不协调等;涉外离婚案件的其他离婚理由包括:年龄差距、生活习惯与文化观念差异、长期分居。
[5]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6]①收益现值法,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②重置成本法,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③现行市价法,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④清算价格法,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8]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案件往往会经历多次诉讼,故本部分的统计数据是以委托人第一次离婚诉讼的情况为标准。
[9] 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案件往往会经历多次诉讼,故本部分的统计数据是以委托人第一次离婚诉讼的情况为标准。
[10]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案件往往会经历多次诉讼,故本部分的统计数据是以委托人第一次离婚诉讼的情况为标准。
[11] 本成语引用的来源是电影《非诚勿扰2》的台词
[12]根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涉及的财产标的数额、财产标的的形式、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等因素,我们暂且将婚姻家庭案件分为:低端、中端、高端三个层次。
附: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介绍:
转自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http://www.hujialawyer.com/
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2006年由贾明军律师创办,注册于上海市静安区,是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2009年被上海市司法局授予“上海市司法系统先进单位”,2008年被静安区司法局授予静安区“十佳律师事务所”、“静安区文明单位”、上海警备区司令部73181部队“军民共建单位”,南京西路“优秀单位”称号,同时也是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实习基地。
沪家所现有执业律师、律师助理18人,其中2名成员拥有海外留学背景,6位成员拥有法学硕士以上学位,能以英语、日语等作为工作语言。不仅如此,我所配备完备的网络技术部门,以及完善的行政管理系统,所内通行电子网络管理系统,案件实行INTERNET网络管理。
本所成立之初以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为基础,经过几年发展,目前业务已从家事法律纠纷发展到家族企业治理、公司法律事务处理、外籍人士在华私领域的法律服等业务。目前服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法律纠纷、家族企业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劳动争议、涉外民商法律事务等业务领域,并以此建立起了相应的法律事务中心。每一个法律事务中心皆以服务大众,服务家庭为宗旨,专心专注相应领域,专业研究突出,服务特色显著,实践经验丰富,深受广大客户的欢迎。
本所律师曾接受过中央电视台、香港凤凰卫视、上海电视台、东方卫视、北京电视台等大型电视媒体的专访,接受过英国BBC、***(Voice of America)等外国媒体的采访,接受过《法制日报》、《环球时报》、《房地产时报》、《文汇报》、《新民周刊》等著名报社的采访。不仅如此,本所律师进大学,进社区,为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著名高校讲学,为上海市各社区居民、社区调解委员会主任授课,其影响力深入业内人士。本所律师所著多本书籍(如《婚姻家庭纠纷律师业务》、《法院审理股权转让纠纷观点集成与律师评析》等)在国内法律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等各知名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