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买卖”纠纷频现 48岁富婆与28岁情人争房争车
晚报制图 邬思蓓
□晚报记者 钱朱建 通讯员 孙超 报道
48岁的中年富婆和28岁的情人,在一段持续6年的特殊恋情结束后,为了一套住房和一辆宝马轿车的归属对簿公堂。
一位心急的母亲,为让跛脚儿子早日成婚,早早亮出“杀手锏”——5本房产证,并将一辆车和一套房早早送给漂亮的“准媳妇”。然而,如此大方并未换来美好姻缘,反而惹来一场官司。
在法庭上,双方唇枪舌战。一方认为,对方欺骗感情,如今恋爱婚姻不成,理应归还财产;另一方则坚持,这场恋爱原本就不平等,若没有物质补偿,自己根本不会考虑。
也许正像歌曲 《爱情买卖》里所唱:“爱情不是你想卖,想买就能卖。 ”
【案例一】
养情人送房送车惹诉讼
今年48岁的慧丽(化名)是一名美籍华人,6年前,慧丽和小自己足足20岁的天宇(化名)建立了特殊的男女朋友关系。天宇不用上班,慧丽每月给他生活费。作为回报,慧丽每年回上海期间,天宇要24小时陪在她身边。
因为慧丽每年返沪只呆上几个星期时间,所以一开始两人相处比较融洽。在此期间,慧丽和天宇一起购置了一辆宝马车,还买了一套住房,汽车和房产都登记在了天宇名下。然而,去年下半年,天宇却提出,已经有第三人愿意出高价包养自己,除非慧丽也给他这个价,否则他们这种特殊关系就无法保持了。慧丽难掩心中的愤懑,一纸诉状将天宇告上法庭,要求讨回登记在天宇名下的一辆宝马车和一套房产。
法院判房屋归女方所有
庭审中,慧丽指出,购买宝马车的58万元和房屋首付款56万元都是自己出的,而且天宇每月还的银行贷款,也是她从国外直接转账到天宇账户的。
天宇则强调,购车款58万元应视为慧丽赠与。对系争房屋,天宇则认为是他和慧丽的共有财产。
普陀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宝马车一案中,天宇的辩驳意见有悖于社会一般道德准则,故判决天宇酌情返还购车款50万元,宝马车仍归天宇所有。天宇上诉后,经过二审调解,慧丽作出让步,天宇仅需返还购车款22万元。
对于系争房产,普陀法院也作出一审判决,鉴于双方有协议证明慧丽付款购房,并暂时登记于天宇名下,且2007年11月到2010年8月间,慧丽向天宇帐户汇款人民币3万元和美金5万多元,而天宇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另有稳定收入和还贷能力,因此判决涉案房屋连同屋内家电家具均归慧丽所有。但考虑天宇在购房和装修中投入过人力和物力,且房屋的市场价格有较大提升,慧丽须向天宇支付补偿款共计37万元并清偿房屋贷款。
【案例二】
为促成儿子婚事赠与房产
2008年1月,经过熟人介绍,小斌相亲认识了比自己小4岁的小静。小静刚刚失去工作,长得年轻貌美。蒋女士承诺,只要小静同意和儿子结婚,今后还要送车子送钱。
小斌和小静开始交往。
2009年初,蒋女士为了让两人早日成婚,决定先将家中的一套房屋过户给小静,并答应小静,今后会把徐汇区一套房子的动迁款200万交给她购买婚房。 2009年3月,蒋女士把一套房屋以买卖的形式无偿地过户给了小静。
法院:婚前受赠大额财产应返还
2009年底,蒋女士家位于徐汇区的房子终于动迁了。小静又开始频繁地向蒋女士和小斌索要动迁款,并表示拿到动迁款后就与小斌结婚。蒋女士听说小静在外还有一个男友后,突然意识到小静另有所图。随后,小静和小斌全家闹翻。
主审案件的汤国荣法官认为,
由于双方是以婚前给付财产为发展恋爱关系和缔结婚姻的纽带,并不符合我国婚姻法提倡的以感情为基础的自由恋爱原则,所以这种附义务的赠与不应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判决小静应当将房产返还给
◎律师点评
“爱情买卖”不受法律保护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一方认为,对方欺骗感情,如今恋爱婚姻不成,理应归还财产;另一方则坚持,这场恋爱原本就不平等,若没有物质补偿,自己根本不会考虑。对此,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贾明军表示,我国乃至全球的婚姻制度,都是排除物质因素,而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因此,将爱情作为一种索取物质补偿的筹码是和社会提倡的婚恋道德相冲突的。
此外,从法律层面上看,不论双方是否有书面协议,婚前的大额赠与交付,都是明显附条件的,就是以结婚作为目的。这和《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规定类似,如果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婚前彩礼可以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