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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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去的宝马和没娶回家的媳妇

 发布时间:2011-07-26 09:44 浏览量:518

2011/07/07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法制晚报

  小伙赠车向女友示爱父母称儿子无处分权起诉讨要 法院判决赠与协议有效———
  原告   母亲:车是我买的 应该还给我
  庭上,季华说,她于20097月从原单位退休后,又找了一份工作。为了提升晚年生活质量,也为了上班方便,用半辈子积蓄买了一辆宝马120iAT轿车,并分次交付购车款244600元,车辆购置税、保险等3万余元,共计28万余元。
  由于交通法规定70岁就不准开车了,而且季华也不需要天天坐班,为方便儿子平时用车,季华便将车落在了儿子张彬的名下。
  20106月的一天,儿子告诉季华说交了女朋友,叫郭珊,两人已决定20113月份结婚。此后,季华虽然发现儿子总把车借给女朋友开,但考虑到就要成一家人了,季华也没多说什么。
  201012月,季华得知儿子和郭珊分手了,但很长时间都没见儿子开车回来。再三追问,她才知道儿子已将车过户给了对方。
  听了儿子的解释,季华认为郭珊是有意要骗车。她随即打电话给郭珊和她的家人,希望面谈。但对方一直借口没时间见面,后来还明确表示车就是不给!你想告我就告去吧!
  季华认为,宝马车是用自己的积蓄买的,所有权理应属于自己。虽然购买时车辆落在张彬名下,但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张彬不是车辆所有权人,他可以使用但没有权利处置该车。
  此外,郭珊和张彬分手了,理应将车返还,不管从情理上还是道义上,都没有理由将车据为己有。且郭珊曾以打骂、哄骗、写条子等各种手段索要车辆,张彬的过户行为并非出于本意。
  因此,诉请法院确认过户行为无效,判令郭珊返还车辆。
  季华与丈夫张明已年过花甲,老两口用半辈子的积蓄买了辆宝马车,本想着方便家人出行,可这辆车却让他们和儿子对簿公堂。2011616,东城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车辆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20103月,季华花了24万余元买了一辆宝马车,登记在儿子张彬名下。8个月后,张彬擅自把车无偿赠送给了女友郭珊。然而没想到的是,女友欣然收车后便提出分手,让他丢了媳妇又赔车。
  无奈,老两口将儿子和其前女友告上法院,请求确认该车归自己所有。
  被告   儿子:她和我谈恋爱 就是为了宝马
  张彬今年30岁,就职于北京某公司。他对记者说,自己和郭珊于20103月经人介绍相识。
  张彬曾明确告诉郭珊自己每月工资只有2000元,和父母同住,家里有一辆宝马车。当时郭珊没有嫌他穷,两人的感情稳步发展,还约定20113月结婚。
  20106月,郭珊提出能否将车送给她,张彬想两人都快结婚了,就随口答应了。但对方不依不饶,还让他写下字据为证。
  张彬称不想失去女友,便于201010月底将宝马车过户给了她,希望维系这段感情。
  但自打车过了户,两人见面的次数反而越来越少。在电话中,郭珊表示就是想好了要分手,才让他把车过户的。回忆起两人在一起的日子,张彬认为,女友和自己交往就是瞄准了宝马
  张彬在庭上表示,该车是父母购买的,所有权应属于父母,请求判决郭珊将车归还。
  女友:赠与合法有效 我不同意返还
  对于赠车一事,郭珊则表示,是张彬偷偷把车钥匙放进了她的包里,要把车送给她当礼物的。虽然她确实提过能否将车过户给自己,但只是开玩笑,张彬是自愿写下赠与协议的。
 
 和张彬分手,是因为他脾气很暴躁。郭珊说,本想在分手后将车归还,但其父母出面要车,还骂她说是为了车才跟张彬交往,她无法接受这样的指责,才拒绝还车。她要用法院的判决来证明自己是合法取得,不是骗来的。
  郭珊认为,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故不同意返还车辆。
  争锋   判决
  赠与协议有效 原告败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车辆登记在被告张彬名下,后其与被告郭珊签订赠与协议,且双方办理了变更登记,故被告郭珊现已成为诉争车辆的所有权人。
  虽然原告季华、张明,被告张彬均表示诉争车辆为原告出资购买,只是登记在被告张彬名下,二原告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但其交款行为不能证明车辆就是原告购买。且被告张彬是原告存在利害关系,不能因为他认可就认定车辆是原告所有。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季华、张明的诉讼请求。
  车辆所有权   归购买人
  季华、张明主张24万余元的购车款是自己所出,且该款项属于共同财产,故车辆所有权应归夫妻共有。
  虽然原告拿出收款单据及账户取款单据作为凭证,但本案的关键在于谁是车辆购买人。
  在汽车销售公司出具的收款凭证中清楚地显示购买人为张彬,而季华仅为交款人而非购车人,因此张彬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
  释疑   当事人有利益关系 证言无力
  一般情况下,对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事实,法院将予以采信。
  但本案的特殊情况在于,被告张彬是原告季华、张明的儿子,三人有共同的经济利益,故如果其提供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作为佐证不能被认定,所以法院不予以采信。
  法官提醒市民,家庭成员内部的经济往来也需要保留证据材料,以免发生纠纷。比如订立书面协议来明确车辆的所有权等。
  赠与附条件 须在协议中写明  
  原告季华、张明认为张彬将车辆赠与郭珊是以结婚为条件的,既然两人分手,赠与协议应属无效。但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即受赠人只需做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即可。
  此外,赠与是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如将结婚作为赠与的条件。但张彬与郭珊签订的赠与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该赠与以结婚为条件,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本版文/记者 那佳 通讯员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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