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悄悄换名 隐藏办公地点 偷拍他人隐私
罪名“定位”惩治***
2011-2-16 10:27:27 法治晚报 本报记者 那佳
***有着怎样不为人所知的运作模式?***的行为又有何危害性,我国法律为何要对这些“福尔摩斯”说“不”?本报记者采访审案法官,为您一一揭晓答案。
运作模式 网上招揽客户 巧设办公地点
2009年6月,原正、拥正德各自投资六七万元,在本市通州区注册成立了“北京东方摩斯商务调查中心”。从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看,经营范围包括市场调查、法律咨询、技术服务、会议服务等项目,并无任何夺人眼球之处。
但打开网页,却发现该公司在网上的名称已摇身变为“北京东方福尔摩斯商务调查中心”,更列举了营业执照上所没有的许多项目。并称其经营方针是“诚信、守法、迅捷、保密”,24小时专人电话值守、全天候接受客户委托。
其中,对公司业务包括负面新闻清除、雇员忠诚调查、竞争对手调查、企业商账追收等;对私人业务包括婚姻调查取证、人员行踪调查、财产调查取证、追债讨债、全国信息调查等。
原正、拥正德除了在网页上对公司业务大做文章外,也不忘规避工商部门的检查,将公司的办公地点设在了本市海淀区。
买卖个人信息 偷拍他人隐私
“东方福尔摩斯商务调查中心”分工明确,原正负责“接活”以及与委托人洽谈、通过网络购买个人信息,再将其卖给委托人。拥正德负责调查婚外恋、讨债等业务,拿着摄像机、密拍手表、录音笔对他人进行跟踪、偷拍偷录,再将偷拍资料交给委托人。
该公司成立以来,***的生意做得可说是风生水起。
看看原正开出的价码:查房产信息,每份2000元至2500元;查手机通讯记录,每份1500元至2600元;查银行余额信息,每份1000元至1500元;查户籍信息,每份300元至500元;查医院病历,每份2000元至2500元。
根据原正、拥正德二人的供述,其二人所获取的信息都是真实的。
行业危害 暴露公民信息 埋下安全隐患
审理该案的海淀法院刑一庭张鹏法官称,我国已步入信息化社会,公民个人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稀缺资源。
探究***获取个人信息的初始来源,不难发现,他们大多是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时,或者在电信、金融等公共服务部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其他公民的个人信息。
然而,其他单位或个人没有合法理由、未履行正当手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均属非法。
此外,《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监视、密拍等活动属于侦查行为,是国家侦查机关的专有权力。因此,***采用密拍手表等设备对公民进行跟踪偷拍,也是违法的“越位”行为。
张鹏法官说,***以牟取经济利益为出发点,采用购买、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但他们的行为却很可能使得这些公民的个人信息暴露于犯罪分子面前,成了“透明人”。从而致使其遭遇绑架、勒索、诈骗甚至杀害。
法官说法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难逃法网
据张鹏法官介绍,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司法机关将***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时,多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但如果委托人给付***的钱款数额无法查清,***的行为又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所以,“***”往往很难被定罪处刑。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公民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逐渐加强,《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出台,其中明确规定,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即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这也意味着为牟取经济利益,采用购买、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将难逃法网。
法规历程
1993年9月,公安部下发《关于禁止开设 “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并对已有的机构进行清理。
2000年,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文,要求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
2009年 《刑法修正案(七)》出台。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