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7月14日16:39来源:大连晚报
张先生与孙女士协议离婚时,双方一致同意将张先生名下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辆出租车赠与未成年女儿,但该车的营运手续等一直没有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数年过去,已成年的女儿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按照当年的赠与协议协助办理出租车营运等相关手续的所有权过户到自己名下,此时张先生反悔了,先是提出赠与合同中仅指出租车而不包括营运手续,随后提出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法院认定涉案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且赠与财产已经交付,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出租车相关的过户登记手续。此案于今年6月发生法律效力。
父母协议离婚,出租车赠与女儿
张先生与孙女士在协议离婚时,他们的婚生女儿才14岁。出于父母对女儿的一片心意,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养费5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登记在车主张先生名下的出租车一台归女儿所有。协议离婚后,由于女儿未成年,出租车及营运手续由母亲孙女士保管,交给其他驾驶员进行营运,车主登记仍为张先生。数年过去,女儿已成年并于2008年高中毕业。她多次让父亲按照协议协助办理出租车营运等相关的过户手续,将车主登记为自己,但一直没有结果。去年底,女儿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
父亲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在法庭上,女儿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办理相关的营运手续的所有权变更至自己名下。为此,女儿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即父亲的说明书一份,主要内容是父亲同意将出租车所有营运手续给自己。然而,父亲张先生对当年的赠与合同已心生悔意,他辩解说,当年赠与女儿的是车辆而不是营运号牌等,现在赠与的出租车以及营运号牌仍登记在自己名下,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出租车只有办理了登记变更至原告名下的手续才能视为出租车交付,现在涉案的出租车尚未实际交付,因此自己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生效赠与车辆已交付
法院认为,二被告离婚时将共同所有财产即出租车赠与女儿,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鉴于女儿当年年龄尚小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赠与的出租车由母亲代为管理,应视为已交付。《合同法》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因此,涉案的出租车所有权的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车辆相关的变更手续的请求合理,予以支持。
被告张先生提出赠与原告是车辆而不是营运号牌一节,法院认为出租车系营运车辆,营运号牌是营运车辆的附属物,被告赠与原告的出租车既是转移车辆也包括该车的营运号牌。该抗辩主张于法无据。被告张先生提出车辆及营运号牌没有转移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一节,因为赠与合同已生效且赠与财产已交付,变更车辆以及营运号牌的所有权是对赠与财产的合法完善,在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父亲同意将车辆的手续过户给自己,张先生并未否认。所以张先生的观点无理。
法院一审判决,涉案赠与出租车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出租车相关的过户登记手续。
赠与的是出租车而非裸车
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没有被撤销,合法有效。该车及相关手续一直由女儿的监护人即母亲管理,赠与行为已生效。鉴于协议中明确表示赠与女儿的是出租车而非裸车,所以与出租车能够正常运营的一切手续均视应包含在内。日前,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静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