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jinghua.cn2009-10-08来源:京华时报记者:王秋实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听说10年前卖掉的老屋可以在拆迁中换得两套楼房,张女士起诉到法院,称因当年丈夫私自卖房未经自己同意,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昨天记者获悉,密云法院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和丈夫原居住在密云一个村里,两人婚后新建了3间房。1990年,张女士全家随转业的丈夫迁居密云县城居住,9年后其丈夫将村里的3间房及院落卖给同村村民赵某。此后,赵某将正房3间扩建为4间,并加盖了4间厢房。去年,新农村改造时,赵某准备将平房拆迁置换楼房,按拆迁标准,该院落可分得两套楼房。张女士听到这个消息后,将赵某起诉到法院,称当初丈夫卖的房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自己却不知情,也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因此丈夫和赵某签订的协议应该无效。
法院最终认定,张女士丈夫与赵某签订的卖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女士与其丈夫一直共同生活,虽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但协议签订后,赵某已经在所购房屋中居住生活了10年,并对房屋进行了扩建,张女士对此从未提出过异议,说明她对卖房一事肯定是知晓并认可的。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女士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