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回迁房缺拆迁协议诉前夫协助
发布时间:2014-11-20 10:53 浏览量: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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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9日
顺义法院网 牛佳雯
夫妻离婚后,因登记在前夫名下宅院拆迁,按拆迁政策其前妻在拆迁中享有45平方米优惠购房面积,但办理购买回迁房相关手续中缺少前夫手中的拆迁协议,经催要被前夫拒绝。故,前妻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前夫协助办理购买回迁房相关手续。
原告赵女士诉称:原告赵女士与被告钱先生于2002年离婚。2010年登记在钱先生名下的宅院拆迁,拆迁协议中显示被拆迁家庭人口包括钱先生、赵女士及二人之子。现原告称其根据顺义区拆迁政策因拆迁享有45平方米优惠购房面积,但在办理购买回迁安置房屋相关手续过程中被要求出示拆迁协议原件。可是,拆迁协议原件在被告钱先生手中,被告拒绝将其交予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购买回迁安置房屋相关手续。
被告钱先生辩称:拆迁人只给我一份拆迁协议原件,我认为手中的拆迁协议原件为自己所有,故有权决定如何处置。原告赵女士应与拆迁机构协商,与其无关。不同意将拆迁协议交付原告。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拆迁协议作为物之一种,为相关权利人所持有并使用。钱先生作为被拆迁人,有权持有《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但赵女士作为《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中载明的被拆迁家庭人口,亦有使用之权利。故对赵女士要求钱先生予以协助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宣判后,赵女士及钱先生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