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财产纠纷多 离婚后才知对方竟然还有套别墅
【龙虎网报道】近年来,“离婚后财产纠纷”在法院立案越来越多。离婚本来就是一件让人伤心的事情,但是在离婚之后,突然发现,原来对方还隐匿转移了很多财产,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这该如何维权?
案例一:
房子被卖三年后她才得知
在发现丈夫偷偷将房子卖掉的当天,杨玲(化名)毅然离了婚。2007年年底,她突然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要求她来偿还丈夫在离婚前向银行借的6万元。
杨玲与丈夫赵祥(化名)是1995年结婚的,日子一直过得红红火火。
三年前,因女儿要到江宁上寄宿学校,杨玲向父母借了15万,在江宁买了一套房子,付了首期。父母都早已退休在家,杨玲觉得欠着父母的钱也不是个事,就跟赵祥商量着把房子卖了,钱还掉一些。
岂料,平日里对自己言听计从的丈夫就是不答应,还跟杨玲大吵一架。
杨玲左思右想也想不出为什么,第二天一早,她到房管局一查,房子竟在三年前就已被丈夫以40万元的价格卖掉。
在她的一再逼问下,她才知道,原来三年前赵祥将房子卖了以后,又给了买方3万块钱,跟买方说,房子由他来代租,希望买方平常不要来打扰,到了交房租时,他会主动来送钱的。而卖房的钱,到底去了哪里,赵祥就是不说。
“你要是不说,那我们就离婚吧!”杨玲说。“好,那就去离婚!”赵祥非常爽快地答应了。两人在当天下午,就办理了协议离婚。
去年年底,她突然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说是前夫在离婚之前,向银行借贷了6万,现在没有能力偿还,此笔贷款是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得由她来偿还,每个月还800元,要还6年多。
了解了事情经过后,杨玲彻底傻眼了。
案例二:
丈夫背地里买了一套别墅
张女士是在拿到离婚证书半年之后,才知道自己彻彻底底被前夫耍了。
48岁的张女士原本有一个让人羡慕的家庭,她在南京一家事业单位上班,每月有5000多元的薪水,而她的丈夫刘先生从单位辞职后下海,也有了自己的一番事业。他们在江宁购置了一套别墅,儿子成绩也非常优异,即将参加高考。
但这美好的一切被丈夫的外遇所破坏。2007年初,张女士听到了一些谣言,说自己的丈夫在外面和一个年轻女子同居,所谓“无风不起浪”,张女士于是多留了一个心眼。
2007年3月份,刚刚过完春节,刘先生又说要出差一个星期,张女士没有说什么,还是像往常一样,帮他整理好衣服。到了第二天上午,张女士突然一个电话打到丈夫的公司,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听到是老板的妻子,很客气,告诉她老板正在开会,有什么事他可以代为转告。
工作人员的话泄露了“天机”,而丈夫的行动也终于漏出了破绽。张女士还是不动声色,偷偷请了一家调查公司,调查丈夫的婚外情。果然,仅仅过了两天,大量的证据便接踵而至。张女士拿着这些证据跟刘先生摊牌,在她的想法中,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能够约束丈夫,只要他能悔改,以往的一切从此都可以不提,因为双方毕竟在一起生活了20多年。但令张女士想不到的是,捅破了这层纸之后,丈夫却在悄悄准备着离婚。
两个月之后,张女士又发现丈夫跟那个女子在一起,于是愤而提出离婚,哪料丈夫一口答应,张女士没有回旋的余地,双方好聚好散,签订了离婚协议,江宁的别墅归刘先生所有,而刘先生拿出80万的现金予以补偿。
但是在离婚了半年之后,张女士突然从房管部门了解到,前夫刘先生竟然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还购买了一套价值两百多万元的别墅,房产证上写的是刘先生和另外一个女子的名字。
现在,张女士已经委托律师起诉前夫,讨要自己应有的财产。
案例三:
离婚时突然多了50万债务
和张女士有类似遭遇的还有王女士,她在和丈夫打离婚官司的时候,丈夫突然当庭拿出了许多欠条,数额足足有五十余万。
王女士的幸福生活也是被第三者破坏的,当她发现丈夫有外遇后,多次妥协退让,但对方竟然得寸进尺,还跟第三者生了一个孩子。王女士忍无可忍提出离婚,因为在财产分割上协商不成,王女士诉到了法院。
但是,在开庭的时候,王女士的丈夫突然拿出了许多欠条,说是自己开公司的时候资金周转不开,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7张借条数额有50余万。王女士发现这些债务的债权人都是丈夫身边的亲戚,有他的哥哥,甚至他的父母也成了债权人。
王女士丈夫在拿出这些借条后说,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夫妻的共同债务,所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也要把这些债务给扣除。而王女士估算了一下,把这些突然冒出的债务扣除外,她几乎要净身出户了。
目前,王女士的这个离婚案件还在审理中。
法律提示
对方隐匿转移财产该如何应对
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债权人也知道这样的约定,这样才能由一个人来承担,但是这样的情况非常少见。”苏源律师事务所的孙韬律师说。他还表示,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财产隐匿了,在发现之日的两年之内,随时可提起诉讼。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严国亚律师告诉记者,张女士遇到的这种情况在离婚案件中比较普遍,对方在得知婚姻不保的时候,通过多种手段隐匿转移财产,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隐匿财产。在离婚之前,私下购买另处不动产。在离婚时,购房者绝口不提另有房产的事,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严国亚律师建议,在离婚的时候,一定要到银行、房管等部门查验对方的真实资产,以免自己利益受损。
二、伪造债务。严国亚认为,伪造债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王女士对这些借条表示异议后,其丈夫应当出示其他证据,比如这些钱是怎么划转的,用在了公司的哪些方面,都应当有银行记录来作证。
三、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有些人准备离婚时,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但却是房产的实际拥有者。等离婚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碰到此类情况,要从交易时间,摸查出资线索。如根据购房付款的时间,回忆对方在此期间财务上有无重大支出或异常,以便与相关证据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