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半年被前妻告上法院 女方要求分割公公遗产
来源:海南特区报
一男离婚半年被前妻告上法院
女方要求分割前公公留下的遗产;陵水法院成功调解,男方向女方支付4.5万元
11月10日,陵水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这起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又发回重审,最终在办案法官的细心调解下得以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都感谢办案法官的公正处理。
黎虹与丈夫柳东原是一对恩爱夫妻,2010年6月,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
今年1月13日,黎虹以离婚后财产尚未分割为由,向陵水县法院起诉前夫,要求前夫柳东依法分割其父亲柳天留下的遗产。
法院受案后,依法追加柳东的母亲冯某、姐姐柳丁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同年3月28日,法院一审宣判,被告柳东向原告黎虹支付84153元。
被告与第三人均不服,上诉至省一中院。二审期间,第三人认为,一审程序有误,其母女未到庭而开庭。同时,二审法官也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双方争吵激烈,难以达成协议。今年8月,二审裁定此案发回重审。
重审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女方认为她与柳东婚姻存续期间柳天去世,留下了百万遗产,该遗产应由柳东、柳东的母亲冯某及柳东姐姐依法继承。柳东继承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后须依法分割,她应分得柳东继承遗产的二分之一。
但被告及第三人却认为,柳天留下的遗产不属黎虹与柳东的共同财产,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柳天死亡后虽然产生了继承,但柳东及柳丁愿意放弃继承,遗产则应全归冯某继承。同时,按当地习俗,离婚媳妇不能回家争夺父母的财产,因此,不同意将遗产分割。
为此,法官采用了“背靠背”的调解方法,一方面跟女方指出被告及第三人不同意分割财产的原因,另一方面,向男方及第三人指出,《继承法》的规定涉及到了原告的权利,双方在未离婚前,原告对这个家庭仍然是有贡献的,并且离婚后,虽然儿子判给了男方,但女方也一直尽了母亲的责任,一直关爱患病儿子,双方不要因财产分割结仇,否则将影响儿子的健康成长。
通过法官巧妙劝说和解释,庭审上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柳东同意一次性付给黎虹4.5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记者 王忠新 通讯员 林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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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离婚率居高不下,家庭的离散,也直接影响到子女的成长。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如何保护离婚家庭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 王忠新 通讯员 许平飞 林筱发 梁海英
洋浦
包办婚姻致夫妻离婚 瘫痪儿成累赘
法官细心调解 俩孩子得到妥善安置
本报讯 洋浦经济开发区一对夫妻闹离婚,两个可怜的瘫痪儿子成了“累赘”,夫妻俩谁也不愿抚养。近日,洋浦经济开发区法院成功化解该起纠纷,两个可怜儿童得到妥善安置。
1985年,符某与妻子羊某由父母包办,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随后同居。二人先后生育两个女儿、两个儿子,但不幸的是两个儿子分别在五岁、六岁时瘫痪,生活不能自理,致使本来就拮据的家境蒙上一层阴影,虽然政府为了照顾他们,给夫妻俩解决了就业问题,可自此俩人却经常因琐事吵闹不休,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今年3月,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羊某离婚,了解到这个家庭的特殊情况,法官多次邀请村委会干部做调解工作,最终符某撤诉。可好景不长,10月,符某再次起诉到法院坚决要求离婚。
法官深感这段婚姻维持的可能性几乎为零,通过多次与羊某沟通,羊某也意识到双方的婚姻已经无法挽回,表示同意离婚,但坚决不同意抚养两个残疾孩子,而符某则坚持必须每人抚养一个残疾孩子、一个健康孩子。
同时,在家庭财产的分割上双方也互不相让,法官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终因积怨太深,互相恶语相向,争得面红耳赤,险些大打出手,均以失败告终。
简单判决,可能导致今后为照顾两个瘫痪孩子引发更大矛盾,有可能愈演愈烈,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更为严重的伤害。
法官开庭后,让双方将彼此的怨气和不满发泄出来,然后再视情况寻找突破口。
11月1日上午,天气不错,洋浦法院的大法庭内,符某、羊某分别说出了二十多年来各自所受的委屈,从两人的激愤之情可以看出,所有这些都是包办婚姻惹的祸。
律师点评
我国法律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冯桦律师认为,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离婚司法实践中,应注重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因为离婚中父母感情破裂、婚姻失败、家庭失和,甚至放弃、推脱对未成年(或残疾)子女的抚养义务,将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婚姻法》第36条第2款也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受影响。离婚后,父母基于客观存在的父母子女关系,对于未成年子女仍有照顾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也称包办强迫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目前,少数家长受封建余毒的影响,不顾儿女反对,还在坚持包办婚姻,这已侵犯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