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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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卖婚后共有房产须双方同意

 发布时间:2011-08-22 16:59 浏览量:589

2011/3/17 15:36:07   法制晚报

提要:女士与楚先生于2002年离婚,二人约定,将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一套两居室楼房分开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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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与楚先生于2002年离婚,二人约定,将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一套两居室楼房分开居住。

 

8年后,陈女士认为双方在一处房屋内居住不方便,想要搬出去。二人商议后,决定由楚先生购买陈女士拥有的房产份额。但楚先生只同意按2002年离婚时的房屋价格购买。双方争执不下,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对房屋进行拍卖。

 

法官提示

 

    房山法院城关法庭曾思亮法官认为,2002年法院已通过调解书确认了双方房产的所有权,双方即对各自房产份额拥有处置权,对双方共同共有部分的处置,应征得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现在女士在对方没有同意的情况下要求拍卖双方共同的房产,不能得到支持,其只能以出租、出售等方式处置自己所有的份额,涉及到共同共有部分,必须征得楚先生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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