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有动迁房存在仍表示“放弃其他财产”前妻诉讨动迁补偿款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08-22 10:01 浏览量:654
本报讯 协议离婚后基本没有往来的双方当事人,因离婚前所居住的房屋动迁安置,又闹起了纠纷,女方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得房屋动迁补偿款 “一杯羹”。近日,奉贤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2001年,李芳和秦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秦磊再婚前和前妻育有一子涛涛。婚后,他俩为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遂于2006年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各自的衣物和日常生活用品各归各;已由李芳领取的秦磊儿子涛涛的存款,由秦磊负责归还给涛涛;其他财产李芳均表示放弃,双方再无其他财产纠葛。离婚后不久,他俩以前居住的房屋就遇到动迁,秦磊共得到安置房作价款、安置补助费等22万余元。
李芳认为,动迁安置补偿协议是离婚前秦磊签的,调解离婚时她不知情,到去年才偶然得知有这笔财产,因此要求对方返还自己动迁安置补偿款5万元。秦磊辩称,签协议时李芳也在场,且离婚时双方已对所有财产进行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2006年经法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离婚前共同居住在动迁房屋内,李芳对此房屋的存在是知情的,离婚时她明确表示放弃其他财产,应认定为放弃了包括动迁房屋在内的财产,因此对于房屋补偿款无权主张,一审判决驳回了李芳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