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离婚后共有房产须双方同意
发布时间:2011-08-09 09:49 浏览量:576
http://news.dichan.sina.com.cn法制晚报2011/3/17 15:36:07
提要:陈女士与楚先生于2002年离婚,二人约定,将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一套两居室楼房分开居住。
案情点击
8年后,
法官提示
房山法院城关法庭曾思亮法官认为,2002年法院已通过调解书确认了双方房产的所有权,双方即对各自房产份额拥有处置权,对双方共同共有部分的处置,应征得共同共有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