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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案风险何在

 发布时间:2011-08-05 10:45 浏览量:646

 日期:2011-02-23 法治周末记者 陈霄

     建立重大敏感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对全国3000多个基层法院来说,影响面不小。那么,这项改革会给目前的司法现状带来什么变化

   接待室里熙熙攘攘,拿了号等着院长接见的和没拿号挤着要抢到号的人都扯着嗓子大声嚷嚷着,多数都在抱怨复杂的程序和诉说自己的案件。

院长接待日———这是法官黄捷(化名)每个月最头疼的一天,说话得扯着嗓子喊,等待接见的人冲着你嚷嚷、唾沫星子直往你脸上喷,当事人一股脑儿都冲工作人员发飙……

当初到法院工作,黄捷完全没有想到会经历这样的场面。

黄捷碰到的这些,用新近法院系统流行的一个词,叫“风险”,宽泛而言,包括信访维稳、舆情应对、廉洁纪律乃至法官的人身安全等。

215,最高法院对外公布《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当中明确提及要“建立重大敏感案件风险评估机制”。

   “意见”本身对此着墨不多,仅一句带过,却颇受外界关注———全国3000多个基层法院,案件审结量占全国的近九成,影响面不小。法院改革的背景是什么,改革又会给目前的司法现状带来什么变化?

◎受理案件的风险

“意见”虽然没有对风险一词进行界定,法院却不缺乏自己的理解。

对于2009年的浙江湖州市南浔区法院来说,轰动网络的“临时性强奸”造成的后果就是风险;对于2010年的北京海淀区法院来说,当事人“法庭割腕事件”也算是风险;而对于2011的法院来说,即将进入法院的强拆案件更是风险……

今年年初通过并颁行的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变行政强拆为司法裁决,法院系统由此倍感压力。《法治周末》记者接触到的一些法官对此都颇有怨言,认为将如今最尖锐的矛盾转移到了法院。

黄捷所在的法院还没有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他脸上疑惑的表情显示这个词对他而言有些陌生。《法治周末》记者提到该制度出自关于基层法院建议的一个文件,他恍然大悟:“是有这个,但因为刚过完年,院里还没有组织我们学习。”

然而,他对风险并不陌生,虽然刚进法院没两年,他却能基本准确地挑出每天来起诉的案件中哪些要向庭长请示,“无非就是群体性的、可能引起媒体关注的、起诉政府部门的、当事人可能缠诉上访的等”。

    风险似乎无处不在。

针对法院建立重大敏感案件评估机制,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曾任北京市高级法院副院长的陈春龙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理解:“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在他看来,目前地方法院在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后采取的请示汇报、联动联调虽然具有中国特色,却也是不得已的选择,“法院在现实中面临的压力又大”。

长期从事一线拆迁维权的律师杨在明也认为法院建立风险评估是“好事”。在他理解看来,风险评估机制的建立是以法院为核心来解决纠纷,这是一个更好的平台,“恰恰是一种进步”。

(风险评估)出发点是好的,防止判决背离主流价值,也就是背离公正,难于被社会所接受。”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郝银钟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肯定了这项改革的初衷,他认为这也是目前司法环境下法院化解风险的一种途径。

◎信访成了最大风险

法院建立案件风险评估机制,至少在去年下半年许多地方法院已经开始探索。

去年7月,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求是》上刊登名为《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新发展》的文章,明确提到“人民法院要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防止因工作不当影响社会稳定”。

最高法院去年也曾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围绕建立重大案件剖析与通报制度、重要工作风险评估机制展开调研。据悉,这是为总结探索成果、为最高法院制定相关规定提供借鉴。

地方探索中,有些法院设立了涉诉信访风险预警评估员来把关;有些法院在评估时请党委、人大、政府人员参加;有些法院向上报告、向外通报、向相关部门提司法建议;有些法院联合多部门搞联动防控……

据《法治周末》记者不完全统计,2010年至少有16家法院建立了案件风险评估机制,一个明显的共同点在于:涉诉信访都被列入了重点防范的风险范围,而涉诉信访率的变化则成为法院风险评估机制运行成效的重要评判标准。

“其实在没有这个机制之前,从案件起诉到法院时我们就对案件本身有个风险判断,只是不像现在这么细致具体,有风险分级和根据不同级别的相应处理程序。”某地一名法官对《法治周末》记者坦言。

这名在立案庭工作了多年的法官告诉记者,可能引发涉诉信访缠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和一些敏感案件,“对我们来说是头号风险”,被要求特别要谨慎。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两全?

所谓重大敏感案件,按照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的解释,是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或者法律适用存在一定难度的案件。

   建立重大敏感案件风险评估机制的目的,在于追求案件处理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杜万华说。

对此目的,海南大学某学者提出了质疑,“很多案件之所以重大敏感,正是因为在其处理上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不能两全”,该依法还是依风险判决?

陈春龙的答案是:法律效果永远第一。“法院应当永远根据事实、证据来依法判决,没有法律效果就没有公正,这是基本原则。”

他承认实务中有小部分案件判决后会引起社会不稳定或者群体性纠纷,“即便这样,法院也要坚持依法来判,事先可以做好宣传”。作为长期从事司法实践的学者,他也对受到学界诟病的“联动联调”表示理解:“这是长期都免不了的,但这些做法也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

杨在明也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冲突时法院作何选择表示担忧:“法院的职责其实就是适用法律,严格适用法律就是最好的社会效果。”因代理的绝大多数是拆迁案件,涉及地方利益分配、地方政府部门及群体性因素,杨在明到法院起诉时遇到立案难的情况并不少见。

杨在明认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看起来很美,最高法院的初衷也非常好,但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改善现状,还有待观察。”法院解决纠纷的核心问题是“公正”,达不到此,“再好的改革也是治标不治本。”

郝银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有些争论其实不必要。在他看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不一致只有两种情况,一是对法律的解读有偏差,没有理解法的精神,比如当年著名的南京彭宇案,制造了很坏的判例;还有就是法律本身过时了,比如之前的拆迁条例。

他认为,如果法律不能体现社会主流价值,实现公正,那么这样的法律本身就有问题,应当修正;而适用法律的人,则一定不能片面、机械性地执法。

◎该由谁来进行风险评估

郝银钟认为,对案件的风险评估其实更应当作为一线法官的一项基本技能和法律素养,“我们应当培养法官这种技能和素养,而不是将其建立成一种工作机制,更不是将其作为机制化、指标化的目标去追求,这其实也是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说的法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部分。”

郝银钟在分析风险评估机制的具体运作时认为,由谁进行风险评估是个难题。

如果法官自己做,独立审判权会受到影响,尤其是当前法官职业保障体系如此薄弱的情况下,一旦意识到风险,法官自然会想转移,向上级求援,难免就要去请示汇报;

如果是法院,也会使法院的审判权受到冲击,向其他部门协调或请示,这就会为各种机关部门插手案件审理提供借口,“法院是越改越被动”。

“本来法院内部分工明确,如果搞风险评估机制后冲击内部,反而责权不明,变成一锅粥。”郝银钟认为。

“为什么不在现行司法框架下解决呢?”他向记者解释,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就是一种正当解决途径。

例如拆迁,背后都是利益,法院其实也解决不了,起诉过来要么不受理,因为没法判,判了也没法执行,最终无非导致矛盾由被拆迁户与政府转移到被拆迁户与法院,引发无休止的缠诉。而这些案件,如果不是一下子全部“扔”到法院,而是通过行政协调、和解机制,或者在当地政府协调下或者用人民调解这类纠纷解决机制,“大部分都能妥善解决”。

   (风险评估机制)在目前司法环境下有创新意义,出发点是好的。”郝银钟说,“但改革风险不能忽视,只有与司法体制相契合才会有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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