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官:卖婚后共有房产须双方同意

 发布时间:2011-08-01 17:20 浏览量:539

2011/3/17 15:36:07   法制晚报

提要:女士与楚先生于2002年离婚,二人约定,将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一套两居室楼房分开居住。

案情点击

 

女士与楚先生于2002年离婚,二人约定,将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一套两居室楼房分开居住。

 

8年后,陈女士认为双方在一处房屋内居住不方便,想要搬出去。二人商议后,决定由楚先生购买陈女士拥有的房产份额。但楚先生只同意按2002年离婚时的房屋价格购买。双方争执不下,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对房屋进行拍卖。

 

法官提示

 

    房山法院城关法庭曾思亮法官认为,2002年法院已通过调解书确认了双方房产的所有权,双方即对各自房产份额拥有处置权,对双方共同共有部分的处置,应征得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现在女士在对方没有同意的情况下要求拍卖双方共同的房产,不能得到支持,其只能以出租、出售等方式处置自己所有的份额,涉及到共同共有部分,必须征得楚先生的同意。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