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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1-07-21 22:37 浏览量:1584411433

 

                                 罗兰瑶  法眼观察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程序由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三个基本环节构成。公证过错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公证行为产生瑕疵或错误,一般有程序或实体方面的错误。如公证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失实或不清、不完整;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公证书被依法撤销;公证书文本、文印差错等等。判断公证过错的标准,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一般应从公证机构是否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办理公证事务;是否履行了尽职义务,达到职业上的谨慎注意;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出具公证书来综合评定。

    公证过错显然损害了相关利益人的权益,从而产生违法侵权的法律后果。我国《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就是公证过错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而认定公证过错赔偿责任是否成立,一看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活动中有无过错行为,二看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活动中的过错行为是否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三看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活动中的过错行为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法院认定公证处在为朱延母亲办理房产遗赠公证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行为,导致公证书无效,使受遗赠人因此无法获得受赠房产,遭受了直接的经济损失,故认定公证处依法承担公证过错赔偿责任,判决公证处赔偿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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