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趁离婚判决未生效卖房 妻子将买房者告法院
[提要] 离婚判决还没有生效,丈夫小剑就在未征得妻子小芳同意的情况下,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给卖了。
离婚判决还没有生效,丈夫小剑就在未征得妻子小芳同意的情况下,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给卖了。于是,在离婚后不久,小芳将买房者告上了法庭,以此想要回已经判给自己的房子。
妻子与“好赌”丈夫离婚
2002年1月,小芳与小剑结婚,两人婚后共同创业开了当时红极一时的“一点红麻辣涮店”。2004年12月,他们的宝贝女儿出生。可正当两人生意顺风顺水、家庭生活美满时,妻子竟然发现丈夫染上了赌博等不良习惯。2006年,妻子向法院申请离婚。
2007年1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将两人在安居苑的房子判决给小芳所有。宣判后,小剑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女子将买房者告上法庭
令小芳没有想到的是,就在该案上诉期间,小剑竟在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于2007年5月将一审判决给她的房子及室内家具、电器,以5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
2007年6月,李某取得了房产证,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入住。
“当我拿到离婚判决回家的时候,却发现我的房子已经被卖了,而我事先一点都不知情。”小芳一怒之下将买房者李某起诉至蜀山区法院,要求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子。
买房者申诉至省高院
2008年9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剑在出售夫妻共同财产时,未征得妻子小芳的同意,也未告知法院并提存售房款,此种行为属于在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违法,侵害了小芳的权益。而李某在交易该房屋时,对查明实际房屋共同状态问题上,主观心理是放任状态,并且交易价格也不合理……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小剑与李某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子应返还给小芳。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
可李某依然不服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二审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发回蜀山区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