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丈夫趁离婚判决未生效卖房 妻子将买房者告法院

 发布时间:2011-07-21 22:36 浏览量:580

2011-06-08江淮晨报 舒砚、端媛

[提要]  离婚判决还没有生效,丈夫小剑就在未征得妻子小芳同意的情况下,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给卖了。67下午,记者从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了解到,该案一审二审都判决小剑私下卖的房子合同无效,但购房者申诉到省高院。

  离婚判决还没有生效,丈夫小剑就在未征得妻子小芳同意的情况下,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给卖了。于是,在离婚后不久,小芳将买房者告上了法庭,以此想要回已经判给自己的房子。

  67日下午,记者从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了解到,该案一审二审都判决小剑私下卖的房子合同无效,但购房者申诉到省高院。高院认为判决事实不清,要求蜀山区法院重审。

  妻子与好赌丈夫离婚

  20021月,小芳与小剑结婚,两人婚后共同创业开了当时红极一时的一点红麻辣涮店200412月,他们的宝贝女儿出生。可正当两人生意顺风顺水、家庭生活美满时,妻子竟然发现丈夫染上了赌博等不良习惯。2006年,妻子向法院申请离婚。

  20071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将两人在安居苑的房子判决给小芳所有。宣判后,小剑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女子将买房者告上法庭

  令小芳没有想到的是,就在该案上诉期间,小剑竟在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于20075月将一审判决给她的房子及室内家具、电器,以5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

  20076月,李某取得了房产证,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入住。

  当我拿到离婚判决回家的时候,却发现我的房子已经被卖了,而我事先一点都不知情。小芳一怒之下将买房者李某起诉至蜀山区法院,要求拿回属于自己的房子。

  买房者申诉至省高院

  20089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剑在出售夫妻共同财产时,未征得妻子小芳的同意,也未告知法院并提存售房款,此种行为属于在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违法,侵害了小芳的权益。而李某在交易该房屋时,对查明实际房屋共同状态问题上,主观心理是放任状态,并且交易价格也不合理……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小剑与李某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子应返还给小芳。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

  可李某依然不服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二审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发回蜀山区法院重审。

  67日下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向法院提供了三份新证据,小芳申请休庭。最终法院决定将择日开庭再审此案。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