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偷偷转移房产尝苦果
七旬老太方若溪和丈夫费行远两人已分居两年。谁知就在两人分居期间,费行远偷偷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送给了一位年轻女子,随后再要求与妻子离婚。自以为聪明的费行远离婚前突击转移财产的做法,反而将面临得不偿失的不利后果。
文 本刊记者/邢力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迅速上升,除了80后的年轻人“闪婚闪离”迅速增加外,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的离婚率也呈现不断上扬的趋势。照道理说,都老夫老妻了,婚姻危机期早已过去,怎么还会闹着要离婚呢?这其中,中老年人婚外恋是促成其家庭破裂的主要杀手。七旬老汉费行远(化名)和老爱人方若溪(化名)的离婚官司就是由费行远的婚外恋引起的。
费行远和方若溪夫妻俩在年轻时就因性格不合而经常吵嘴,费行远性格爽朗,喜欢交际应酬,而方若溪则性格内向,喜欢安安稳稳过过小日子。虽然过去家庭矛盾不断,但考虑到子女还小,两人就这样磕磕碰碰将就着过日子。
如今4个子女都已成家立业,于是两人的矛盾进一步加剧,费行远习惯于每天出去打牌跳舞,不顾家务,这让方若溪忍无可忍。2008年,两人最终决定分居,费行远先是搬到大儿子家居住,后来又决定自己外出租房居住。此后无论是老伴还是子女与费行远的联系就少了许多。而就在这期间,费行远和跳舞认识的年轻女子
这件事很快传到了方若溪的耳朵里,她得知后又急又气,2010年8月,方若溪决定向法院诉请与费行远离婚。
为保房产 偷偷更名
在费行远看来,与老伴方若溪离婚是早晚的事,但没想到一向生性胆小的老伴这次会这么迅速而坚决地要求离婚,这让费行远心中感到有一丝不安。
离婚本是费行远心意,他又为何不安呢?原来他和方若溪一旦离婚,那么他刚刚
紧急起诉 要回房产
正在打离婚官司的方若溪发现了这一情况后,在律师的建议下,决定马上提起房屋买卖合同诉讼,诉称费行远
2011年年初,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费行远
闵行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费行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过其妻子方若溪的同意擅自将其名下的涉案房屋产权转让给了
由于协议无效,费行远
法官点评:离婚前转移财产不可取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 杨克元
这起离婚争产案件并不复杂,却给所有想要在离婚时转移财产的人敲响了警钟。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老汉费行远的在离婚诉讼进行时,将名下房产转移给第三方的行为显然符合该条法律所规定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必须将该房屋产权登记重新恢复至费行远
理财金手指:平时要做家庭财务有心人
婚外情对婚姻关系的破坏力极大,因此为了防止在离婚时另一半偷偷转移财产,最好的办法就是平日里就要做家庭财务信息的有心人,有意记下另一半的银行账号、证券资金账号、基金账号、保险账号等各类财务信息。在夫妻感情出现不和时,尤其是察觉到对方有离婚倾向或企图时,更应该提高警惕,注意对方的异常举动和家庭财产的流向。一旦发现对方有疑似转移财产的举动,应及时制止。
如果对方掌握家庭“经济大权”,自己制止不了,就该先下手为强,抓紧时间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法院将驳回申请。以上4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