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母为女婿买保险离婚后获益应偿还
发布时间:2011-07-21 22:31 浏览量:716
俗话说“一个女婿半个儿”。岳母给自己女儿、女婿帮点忙本是很平常的事,但如果女儿、女婿离了婚,事情就有些不好办了。
2003年,张老太听说女婿的单位于为给职工谋取福利,通过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由职工自愿办理三类人身保险。当时女儿女婿手头紧张,又不愿错过这个好机会,因此张老太主动提出要帮他们一把,由自己出资120010元,以女婿的名义在单位工会购买了意外伤害及保值增值两年期限保险。保期内风险受益人为女婿,但保险终止后本金及利息则归张老太所有。在保险凭证中,女婿还写明:此保险是岳母张老太出钱为我投保,特此证明;到期办协助手续,不提任何条件。
时间一转眼就过了两年,而张老太的女儿女婿在此期间也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当初张老太替女婿交的那笔保险金早已到期,可女婿却在离婚时提出这笔钱是自己在婚后存入和岳母婚后赠与的。张老太看这钱自己要不回来,只得起诉至房山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保险金及利息归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