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能否要求银行停止支付一方存款
2014年12月25日 检察日报
主持人:
因与丈夫感情破裂,我已经于近日诉请法院要求离婚。据朋友告知,我丈夫在收到我的起诉状副本后,准备去银行要求提前支取以其名义存入的10万元定期存款,以便将该款转移。我获悉后,凭户口簿、结婚证,要求银行停止支付或者由我提前支取,但被银行拒绝,理由是我虽为妻子,但我无权处分该笔存款。请问,银行的说法对吗?
读者 娄蝉
主持人答复如下: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由于该10万元定期存款是以你丈夫的名义存入的,即储蓄合同的当事人是你丈夫和银行。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合同的当事人或经当事人授权的人,才能对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处分。在你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又没有经过你丈夫授权的情况下,银行完全可以对你的请求置之不理。而你也不能请求停止支付或由你提前支取。因为《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其中表明,就“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是可以“提前支取的”,并不存在停止支付问题,关键在于“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而你所持户口簿、结婚证,只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存在,不能代表你丈夫本人或者经过其授权。但是,银行不能满足你的停止支付或者由你提前支取的请求,并不等于你的权益不能得到维护。你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鉴于你丈夫转移存款的行为,可能导致法院就该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故你可以请求法院依法通知银行,对该存款实施冻结。